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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政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退之后,优待条件如下:
  第一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圆,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 德宗陵寝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并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第3款,除了颐和园其他的皇帝也只是暂居,对于故宫已经没有所有权了。
第7款,受中华民国特别保护,没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保护……***交替后此条理理所当然就失效了。

[ 本帖最后由 翻云覆雨 于 2007-4-19 00: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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