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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圣兽麒麟 于 2009-5-22 21:14 发表

现在我会把这些抖出来,就是因为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不会再怕损害她的名誉。……


87都不怕损害我的尊严了。也许我真的该脸皮厚点。我的家事被你一一数出来,你觉得你是否过分了点?我把这些事告诉你,是因为当时觉得你是可以托付的人,我不想隐瞒你。可如今,我真的觉得很后悔。添添说得对,我不应该再在乎这些的了。我也不应该卷进这里来,但是看着这些,我真的手脚都冰冰凉凉。你真的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一个人。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我不知道这些法律条文你看进去了多少,我请你记得,你自己做的过事,是要负上责任的。你在损害他人尊严、名誉的时候,也是否想到了这些?

很多人都说复活有多坏,可是他是坏得多么的真实、实在。我觉得他的坏,坏得很可爱。

各位晚安。

[ 本帖最后由 凌蝶 于 2009-5-30 02:16 编辑 ]
灬那些触动心灵之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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