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网曝一老人强*未遂 检院称未插入则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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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mmandzy
时间:
2009-9-2 13:00
标题:
网曝一老人强*未遂 检院称未插入则不起诉
9月1日上午,记者在天涯社区上看到了一篇名为《最牛强*判决书--来自渝东南边区深山内》的帖子,帖子里附带了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的不起书决定书,提到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情节轻微,所以不起诉,引起了许多网友的争议。
这封不起诉书里提到,一男性犯罪嫌疑人年上七旬,在强*过程中身体原因,在未能插入被害人生殖器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强*的行为,属于刑法构成中的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是初犯,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对此,一些网友称不知道犯罪嫌疑人都被抓了怎么不被起诉呢?网友puppy1017则跟帖解释说:“这个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是法院的判决书,是检察院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提起公诉条件时做出的。这个不是无罪释放,该案件检察院的意见是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故不提起公诉。但酌情不起诉确实是‘可进可出’的自由裁量范围,即使检察院的意见(酌情不起诉决定由检委会讨论做出)存在错误,受害人一方依然可以通过申诉、自诉的方式进行维权。该决定书够不上什么最牛。”
虽然秀山县检察院的决定有理有据,但被害人的家属却不能接受。9月1日上午,记者打电话给受害人的伯伯,他说已向秀山县检察院提起上诉,被害人姚某今年未满14岁,她头部有先天性残疾,原本就非常可怜,现在出了这种事情而是雪上加霜,所以不能就此放过犯罪嫌疑人。
9月1日上午,记者联系了秀山县检察院和法院的负责人,要么不在,要么不接受采访
作者:
不会游水的鱼
时间:
2009-9-2 13:17
这算啥
作者:
∽≯轻≮∽
时间:
2009-9-2 13:26
顶多算恐吓吧
没收作案工具就算了
作者:
喵喵の狗狗
时间:
2009-9-2 13:27
如果有暴力侵犯行为那还是可以量刑的
作者:
爱唱歌的熊
时间:
2009-9-2 14:10
原帖由
∽≯轻≮∽
于 2009-9-2 13:26 发表
顶多算恐吓吧
没收作案工具就算了
就地销毁吧- -
作者:
不会游水的鱼
时间:
2009-9-2 14:14
原帖由
爱唱歌的熊
于 2009-9-2 14:10 发表
就地销毁吧- -
好狠啊
作者:
乞力马扎罗的雪
时间:
2009-9-2 16:14
俯卧撑了 就有罪, 不管你插不插,再说他有插的主观故意 只不过是生理原因未遂。法官是不是白痴 对于幼女案子 摸了就要进去 这个还用讨论 还撤诉!
作者:
linjinghui
时间:
2009-9-2 16:25
这个社会是黑暗的~~~
作者:
y4573f
时间:
2009-9-2 16:47
标题:
看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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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lyd
时间:
2009-9-2 16:59
LS sa qing kuang
作者:
人生若只如初见
时间:
2009-9-2 17:42
自己知自己事嘛,70岁不怕心脏病发啊[m_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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