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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个很严肃的问题,法律方面的,谁2我和谁急!!!!! [打印本页]

作者: 与星独白    时间: 2009-8-17 00:46     标题: 问个很严肃的问题,法律方面的,谁2我和谁急!!!!!

申明:帮朋友问的,不是转帖!

一男已婚(女儿上高中),女方未婚.

两人恋爱.

二人发生性关系(女方也情愿),后来女方怀孕.

可男方终在自己女儿的劝说下不理睬女方
(男方不知道女方怀孕之事)

结果女方找不到男方下落,便多次骚扰其妻子女儿.

仍没有男方下落,最后自杀(男方不知道此事)
身亡.


女方父母在通缉男方,并告以畏罪潜逃罪名

女方家属告知男方家属已有警方展开调查


问:此罪名是否成立?


(个人认为不成立)
作者: 我是乖宝宝    时间: 2009-8-17 00:47

道德和法律虽然是公开的,但在中国这两样都不存在。。我没2。。。
作者: 月¢水中倒影    时间: 2009-8-17 00:52

应该没罪
作者: 猫的脚步声    时间: 2009-8-17 00:53

此罪名不成立。无刑事责任!

不过女方家属可以追究此男民事责任。但必须取证,例如对死者腹中胎儿进行DNA检验,确认胎儿系此男的骨肉。假如取证成功,需要做适当的经济赔偿。
作者: 鴉色の羅莎    时间: 2009-8-17 00:57

我也觉得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他们这属于自由恋爱,怀孕的事实并不是男的QJ造成的,你情我愿
第二,他们没结婚,不能算重婚,顶多就是道德败坏出轨而已
第三,这女的是自杀,这男的不知道(不管是不是真的不知道...)
第四,此自杀女去骚扰人家家人,到是错的,想举报她一下没问题的

你要真的急么...帮你去问下咱懂法的老师也是可以的...
作者: 恋雨    时间: 2009-8-17 01:04

我觉得……

可以招3狼的魂魄问问啊

要不,挖他坟也行呀



小事招魂,大事挖坟啊


我想起来了,好像异域法师还是什么法师也是考法律的……问他去吧

[ 本帖最后由 恋雨 于 2009-8-17 01:07 编辑 ]
作者: 黑米发糕    时间: 2009-8-17 01:39

原帖由 与星独白 于 2009-8-17 00:46 发表
女方父母在通缉男方,并告以畏罪潜逃罪名

女方家属告知男方家属已有警方展开调查


问:此罪名是否成立?

《刑法》里根本就没有畏罪潜逃这个罪名,所以不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

通缉的权力是特定的,得经过公安机关申报加上级审批才能发布通缉令

而不是女方父母说通缉就通缉!

至于这男的行为,就是简单的婚外恋,还没构成重婚的情节`

这女子的死亡与他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虽然实际上是因为男的抛弃了她,可自杀行为是女的做出的)

所以这男的不构成犯罪


原帖由 猫的脚步声 于 2009-8-17 00:53 发表
此罪名不成立。无刑事责任!

不过女方家属可以追究此男民事责任。但必须取证,例如对死者腹中胎儿进行DNA检验,确认胎儿系此男的骨肉。假如取证成功,需要做适当的经济赔偿。


至于你说的这个民事责任,
`
如果胎儿已经出生了`那么还可以以非婚生子女向其父亲(此男)主张抚养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女的自杀,一尸俩命

至于说到要男的承担民事责任

问:他因为什么承担责任?他侵犯了此女的什么权?

由于他们之间没有侵权法律关系(至少LZ提到的内容里没有),因此这男的就没有民事上的法律责任!

具体的如果说女方家长想追究责任的话~找个好点的律师咨询下

看能不能从其他方面找到让此男承担责任的依据```

(个人认为:女方家长可以向这男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至于能不能得到支持,法院怎么判 决那就是后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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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碰这样的事`只能对此女的冲动和想不开表示同情

以及对男方在道德上的鄙视和唾弃吧`最好能通过法律手段让他承担点责任
作者: 星猪    时间: 2009-8-17 02:18

应该不成立吧...你朋友是男方还是女方..
作者: moli    时间: 2009-8-17 02:26

证据不足,再去调查取证吧..
作者: ﹎靑    时间: 2009-8-17 02:4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32.mp3    时间: 2009-8-17 04:03     标题: 虽然世上没有绝对的事,但这个是绝对无罪的。


作者: 飞天德    时间: 2009-8-17 04:05

请先参考婚姻法 后查阅刑法
作者: kindechow    时间: 2009-8-17 10:17

来这问还不如直接去问律师啊…
个人觉得受点道德谴责而已,本来两个都有错,死了固然可惜,但明知别人有家室的就要检点点了
作者: 乞力马扎罗的雪    时间: 2009-8-17 11:45

如果有罪 上海三分之一的 中甲鱼 都要进去了!
作者: madeleine    时间: 2009-8-17 11:47


作者: 与星独白    时间: 2009-8-17 11:48

已经让朋友去咨询律师了..  

谢谢大家了
作者: 第三帝国元首    时间: 2009-8-17 11:58

肯定无罪
作者: 喵喵の狗狗    时间: 2009-8-17 12:03

无罪
作者: 易碎玻璃杯    时间: 2009-8-17 12:04

   应该无罪

不过我晚上帮你问问我的律师朋友
作者: 海.贼    时间: 2009-8-17 15:23

无罪。。刑法我可是考了85分- -
作者: 安娜俺想你    时间: 2009-8-17 16:06

无罪, 可以再泡
作者: 雀仔。    时间: 2009-8-17 17:27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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