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asphalt 于 2009-2-28 23:04 发表 自讨苦吃。
原帖由 鴉色の羅莎 于 2009-2-28 23:25 发表 收养马路上的娃本来就是这样的...要么收养自己要么收养认识的人 LZ你把自己号删了再恢复吧,这样领养关系就解除了 看我签名...4个小孩号3个是自己领养的...
原帖由 黑の契約者 于 2009-2-28 23:39 发表 最悲剧的莫过于会长号领养敌对的小孩
原帖由 浦浦南瓜~ 于 2009-3-1 00:05 发表 LS说的貌似很神奇,我很好奇啊~~~
原帖由 L.Lawliet 于 2009-3-1 17:23 发表 哇咔咔。咱下次还是不要去随便召唤大叔了-0- 我深刻反省自己
原帖由 要做老鸨的Jame 于 2009-3-1 00:07 发表 自己和自己结婚然后收养自己的飘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