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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房时由于过猛过强,把小姐做死了,该怎么定罪? [打印本页]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08-11-7 16:16     标题: 开房时由于过猛过强,把小姐做死了,该怎么定罪?

悲剧 这完全是悲剧

[ 本帖最后由 流泪的稻草人 于 2008-11-7 16:19 编辑 ]
作者: linjinghui    时间: 2008-11-7 16:24

双方都有罪。。。
作者: MEAL520    时间: 2008-11-7 16:25

1
2
2
2
0
0
2
2
2
作者: 帝国第二王子    时间: 2008-11-7 16:29

技术不到家

服务不到位

当然要退钱
作者: LOVEKILLER    时间: 2008-11-7 16:35

只能告他嫖娼罪,其他都不行
作者: zgmfx19a    时间: 2008-11-7 16:37

意外事件吧。。。。确实只能告嫖娼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08-11-7 16:38

呼唤三郎来正解,嫖娼和任何一项杀人罪差别很大啊
作者: zgmfx19a    时间: 2008-11-7 16:44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选这个的是不是表示潜意识里认为ml能杀人?
作者: 绝恋牧师    时间: 2008-11-7 17:46

草人。。
作者: 雀仔。    时间: 2008-11-7 17:53


很强大
应该终身监禁,不给机会他OOXX
作者: 肉质大绵羊    时间: 2008-11-7 17:53

这算是工商吧
作者: 看客    时间: 2008-11-7 18:04

关键还是要看死因
比如是大出血
还是心肌梗塞
抑或是传说中的XXX
作者: 聪明的小笨蛋    时间: 2008-11-7 18:05

原帖由 看客 于 2008-11-7 18:04 发表
关键还是要看死因
比如是大出血
还是心肌梗塞
抑或是传说中的XXX

看,人家有过亲身经历的就是专业!
作者: 肉质大绵羊    时间: 2008-11-7 18:07

原帖由 看客 于 2008-11-7 18:04 发表
关键还是要看死因
比如是大出血
还是心肌梗塞
抑或是传说中的XXX

真有研究= =
作者: 黑龍    时间: 2008-11-7 18:11


作者: 看客    时间: 2008-11-7 18:14

原帖由 聪明的小笨蛋 于 2008-11-7 18:05 发表

看,人家有过亲身经历的就是专业!

法律基础。。。。
作者: 錯守こ晴~ ̄    时间: 2008-11-7 18:14


作者: 小脾气    时间: 2008-11-7 18:32

工伤
作者: 迷翼の猫    时间: 2008-11-7 19:39

哪个女的都叫了不要不要楼主还是继续 应该告故意杀人~~~
作者: 与星独白    时间: 2008-11-7 19:51

原帖由 迷翼の猫 于 2008-11-7 19:39 发表
哪个女的都叫了不要不要楼主还是继续 应该告故意杀人~~~

你怎么知道她叫的是什么?
作者: zgmfx19a    时间: 2008-11-7 20:11

原帖由 与星独白 于 2008-11-7 19:51 发表

你怎么知道她叫的是什么?

当事人。。。。。
作者: 天神    时间: 2008-11-7 23:14

继裸奔后LZ的又一大事
作者: C207    时间: 2008-11-8 10:40

没收凶器
作者: linjinghui    时间: 2008-11-8 13:01

原帖由 迷翼の猫 于 2008-11-7 19:39 发表
哪个女的都叫了不要不要楼主还是继续 应该告故意杀人~~~


咦。。??

你了解的好多。。

你是当事人么?
作者: linjinghui    时间: 2008-11-8 13:02

原帖由 C207 于 2008-11-8 10:40 发表
没收凶器


凶器是精液~!
作者: 白银の堕落骑士    时间: 2008-11-8 17:40

进错地儿了
作者: stars1222    时间: 2008-11-9 21:09


作者: 毒善尔身    时间: 2008-11-10 21:34

惊为天人啊..
LZ你太有才了..
.
作者: 傻气猪    时间: 2008-11-12 14:51

原帖由 小脾气 于 2008-11-7 18:32 发表
工伤

+1
作者: 大大mo    时间: 2008-11-12 21:32

奸杀...
作者: 紫色邪魔    时间: 2008-11-13 23:56

工伤
作者: 浪子の心    时间: 2008-11-14 05:55

无罪释放
作者: 334532139    时间: 2008-11-15 20:53

问群里的朋友人家是这样说的
寿の救世主() 20:42:10
根据法律来说…
寿の救世主() 20:42:21
是无罪滴…
种调调() 20:42:30
嫖娼是有罪的吧
寿の救世主() 20:42:40
因为你把她做死了
寿の救世主() 20:42:47
所以不用给钱
永話() 20:42:53
。。。。。
寿の救世主() 20:42:57
也就没交易…
寿の救世主() 20:43:17
也就是不用给钱
寿の救世主() 20:43:29
也就不是嫖了
寿の救世主() 20:43:40
一夜情有罪?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08-11-15 21:06

我去了2天泰州,我的支持率急升啊
作者: 恋雨    时间: 2008-11-15 21:45

我以为你又给抓进去了,才放出来呢……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08-11-15 22:04

原帖由 恋雨 于 2008-11-15 21:45 发表
我以为你又给抓进去了,才放出来呢……

我是好人,我在泰州。新开的景点,爽啊。2天的团赚了半个月的钱
作者: ATPX-4869    时间: 2008-11-16 11:26

没收凶器
作者: 程咬金    时间: 2008-11-26 12:23

几年前在 波特曼还是希尔顿 好像出过此类事情了 1卖的女的1挑2个老外  太想赚钱了(不舍得再叫个姐妹)   最后好像是肋骨刺穿脾脏了 翘了
作者: bismarck    时间: 2008-11-26 12:29

原帖由 程咬金 于 2008-11-26 12:23 发表
几年前在 波特曼还是希尔顿 好像出过此类事情了 1卖的女的1挑2个老外  太想赚钱了(不舍得再叫个姐妹)   最后好像是肋骨刺穿脾脏了 翘了

抽拉过猛把肋骨震脱位了?
作者: 程咬金    时间: 2008-11-26 13:13

原帖由 bismarck 于 2008-11-26 12:29 发表

抽拉过猛把肋骨震脱位了?

老外都不是正常来。。这你得去问当事人

[ 本帖最后由 程咬金 于 2008-11-26 13:16 编辑 ]
作者: 猫邪    时间: 2008-11-27 11:12

嫖娼+过失杀人...
作者: ☆.①個朲蓅蒗    时间: 2008-11-27 12:55

我选了9
作者: thewindc    时间: 2008-11-27 15:59

嫖娼无罪
作者: 幸福の翅膀    时间: 2008-12-12 01:15

质量不过关。。。应该退钱。。。
作者: xueliu3000    时间: 2008-12-13 12:36

嫖娼 和过失杀人 做也能做死 是不是变态来的
作者: ming_mig    时间: 2008-12-16 10:06

有这样的牛人吗?
作者: wangsan    时间: 2008-12-21 12:36

到3/1/5投诉

物品质量忒差,质量不过关

再打官司告那单位,欺骗消费者

以上再不行的话,就直接自宫,以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作者: finnik    时间: 2009-2-4 03:38

假如是绝顶过度而死,那么估计那男的是小姐们的重点保护对象了.
作者: 不乖的乖乖    时间: 2009-2-10 05:27

[m_走开] [m_走开] 额~ 让我想到去年我们这里的一个案件~ 3个富婆包养一个小鸭~结果把那鸭给那啥了~

从此我深刻的理解了精尽人亡的道理
作者: joe#123    时间: 2009-2-12 00:29

这肯定是LZ干的
作者: joe#123    时间: 2009-2-12 00:29

额LS的不乖好邪恶哦
~!~难道你也想包养一个
那你包养我吧(想干什么都可以哦)
作者: jeris    时间: 2009-2-12 01:21

原帖由 流泪的稻草人 于 2008-11-7 16:38 发表
呼唤三郎来正解,嫖娼和任何一项杀人罪差别很大啊



这种事情 确实得问三郎 毕竟当事人比较清楚
作者: xyf123    时间: 2009-2-12 01:27

3狼是被
小姐坐死的
你们不要乱讲话
作者: 拉稀分机    时间: 2009-2-13 20:16

破坏公物
作者: 黑米发糕    时间: 2009-2-23 14:09

原帖由 拉稀分机 于 2009-2-13 20:16 发表
破坏公物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嫖娼行为的规定》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符合上述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则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若符合上述第三十条第二款,恭喜LZ,你中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如果你是在明知该小姐是不满14岁的loli,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并导致其死亡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从重处罚的两种情形,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作者: 不乖的乖乖    时间: 2009-2-24 02:32

原帖由 joe#123 于 2009-2-12 00:29 发表
额LS的不乖好邪恶哦
~!~难道你也想包养一个
那你包养我吧(想干什么都可以哦)


[m_刷牙] 先去给我打盆洗脚水去
作者: 凯因    时间: 2009-2-25 01:25

非法劳作没有工伤,不是故意的话就只有意外了吧。
作者: 乞力马扎罗的雪    时间: 2009-2-25 15:01

我学法律的 要看死因的
比如 ,如果是因为高蛋白物质堵塞呼吸道 那就是LZ你过失杀人,具体看死因!
作者: [.包租公.]    时间: 2009-2-28 20:15

公安机关没收凶器..
小姐因工殉职了..不知道打卡了没?
作者: 转转蛋    时间: 2009-3-1 13:30

上次听我宿舍一个人说他们安徽那边原来有个小姐要挣外快 去和老外搞 被两个老外搞死了···结局忘记了。
作者: jeris    时间: 2009-3-1 17:23

我记得 中央台有个女记者 和日本一个公司老板的儿子搞 那个老板的儿子吃药搞了一夜 自己死了
后来网上八卦网站上头版头条 写着 抗日英雄四个大字 那个女记者已经早没脸干下去了。,
作者: 々风妖々    时间: 2010-11-20 01:26

这个属于意外死亡,但是卖淫和嫖娼事实成立,罚款和拘留.
作者: BPM300MAX    时间: 2010-11-20 02:05     标题: 风妖有想我么


作者: βāъуFαсe    时间: 2010-11-20 09:27

过失杀人0.0
作者: 无聊íńɡ    时间: 2010-11-20 12:04

这是LZ干的
作者: 拿电脑砸砖头    时间: 2010-11-21 20:04

我加了1票,传统变成了222,很好,很强大
作者: 超级无敌OTAKU    时间: 2010-11-22 09:26

这坟挖的......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10-11-22 11:43


作者: 爱唱歌的熊    时间: 2010-11-22 11:47

LS硬想把222变233?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10-11-22 11:58

原帖由 爱唱歌的熊 于 2010-11-22 11:47 发表
LS硬想把222变233?

不要揭穿丫
作者: 恋雨    时间: 2010-11-22 12:39

楼主服刑出来了……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10-11-22 12:51

原帖由 恋雨 于 2010-11-22 12:39 发表
楼主服刑出来了……

官府菜不好吃啊
作者: iamalexng    时间: 2010-11-22 16:47

很吸引人的标题。。。。

嗯~我来看答案。。。。。。。。。。
作者: 冰白·憶    时间: 2011-1-18 15:31

果断选最后一个~
作者: 水煮蜗牛    时间: 2011-1-19 19:00

坟帖都是好帖
作者: 2618022    时间: 2011-2-1 08:31

这坟怎么又浮上来了
作者: 激情抗战    时间: 2011-2-17 17:33

这位姐姐还没被做死啊
作者: kukuwang2000    时间: 2011-3-7 10:43

牛B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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