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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警方认定官员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 [打印本页]

作者: dmmandzy    时间: 2008-11-5 19:32     标题: 警方认定官员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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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16:5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深圳11月5日电 (记者 郑小红)深圳市公安局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深圳市公安局认定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属酒后行为失当,按治安案件处理。



[ 本帖最后由 dmmandzy 于 2008-11-6 10:26 编辑 ]
作者: 下坠    时间: 2008-11-5 19:40

真恶心
作者: zgmfx19a    时间: 2008-11-5 19:40


作者: dmmandzy    时间: 2008-11-5 19:48

以后要喝酒做案了
作者: dmmandzy    时间: 2008-11-5 19:51

深圳市警方在新闻发布通稿中对调查结论作出解释,详情如下:
  经大量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警方认为:林嘉祥在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已经查清,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的位置。

  二是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但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的门口。

  三是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四是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五是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防线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转身跑步离去。

  综上所述,林嘉祥在此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作者: 看客    时间: 2008-11-5 20:03

“可怜”的林某人,没猥亵居然还被撤职,233
作者: 偶尔冲动    时间: 2008-11-5 21:00

操他吗的 这麻痹怎么不死啊
作者: dmmandzy    时间: 2008-11-5 21:34


作者: 我本爱国    时间: 2008-11-5 22:13

以後強奸了都喝點酒就可以混過去了.
作者: linjinghui    时间: 2008-11-6 10:04

太气人了。。。
作者: 蜡烛鞭牛郎    时间: 2008-11-6 10:11

官官相护
草!
作者: winter2004    时间: 2008-11-6 10:20

麻木啊~~~
作者: Оo人魚!    时间: 2008-11-6 11:18

中国的官一个个都是肥头大耳的。。。油水捞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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