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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历史] 各位是怎么看待担保这个事的 [打印本页]

作者: iopjk    时间: 2008-11-4 09:42     标题: 各位是怎么看待担保这个事的

- -
作者: ~微笑嘟嘟~    时间: 2008-11-4 09:51

担保就是能担的起,保的了
即担不起又保不了,谈什么担保.所以说不了解的人不了解东西来源,别随便担保
搞的自己和卖黑货的一起臭名远洋那就不好了.买东西的人也要小心,别太容易被忽悠
现在的聪明人大多是从买到黑货中长大的.
作者: 孤月の残影    时间: 2008-11-4 09:54

看是谁吧。。我个人还是很相信我的朋友。。我的朋友们也很信任我。
作者: 不会游水的鱼    时间: 2008-11-4 10:05

哎...无话可说...
作者: asphalt    时间: 2008-11-4 10:36

保不了就别逞能担

作者: diablocwb5    时间: 2008-11-4 11:06

万一出事故 如果卖的人不赔你就要付全部
所以除了非常了解的朋友不会担保
作者: 孤月の残影    时间: 2008-11-4 11:13

幸好我不是名人。。
作者: 傀儡娃娃    时间: 2008-11-4 11:18

话说我买东西从没要别人担保过,也没找人给我担保过
作者: ☆o○踟戀の童話◎●☆    时间: 2008-11-4 11:19

要我担保门都没有...
作者: 孤月の残影    时间: 2008-11-4 11:43

原帖由 ☆o○踟戀の童話◎●☆ 于 2008-11-4 11:19 发表
要我担保门都没有...
好吓人的语气。
作者: 不会游水的鱼    时间: 2008-11-4 11:44

没门还有窗户...
作者: 浆糊代言人    时间: 2008-11-4 12:08

担保就是,如果是黑货,担保人就找到卖家赔偿,如果卖家玩消失,担保人自己全赔给买家
     什么说赔一半,自己也是受害人啊;什么需要时间调查啊拖时间之类,给人感觉就是,小人一个,就是那种没能力打肿脸充胖子的典型。。。  这种人侧面反映出来不敢承担责任,可以推断现实里绝对是遇见事就跑的人
作者: 缺缺    时间: 2008-11-4 12:15

所以啊...除了自己现实里的朋友....其他人...一律不担保....
作者: 双升の月    时间: 2008-11-4 13:09

从不信担保,全从商城拉
作者: Ф锚Ω眯Φ戀﹎`    时间: 2008-11-4 13:14

叔叔你给我担保的 嘿嘿 ~~
不过我很少要人担保的 - -
我的RP 还是有些人清楚嘛
作者: 和平马甲号    时间: 2008-11-4 13:35

为会内担保不少 甚至直接开会长号交易
还好 至今未出过问题

倒是找其他会的买装备买号出过不少问题
作者: 永`小悲咒    时间: 2008-11-4 14:03

担保过无数东西的飘过。。。就记的以为MJS是 几百块的垃圾跑去担保了``担保完才知道 那么贵。。。
作者: 猫的脚步声    时间: 2008-11-4 14:46

认识4年以上的老友会担保(要年纪27岁以上的朋友哦。)
27岁以下一律无视也不会担保,当然游戏里的老公除外,因为他真的信得过。
作者: .ˊ頽ヾo?    时间: 2008-11-4 15:29

担保了不陪的多的去了-__,-
作者: 红色的青苹果    时间: 2008-11-4 16:28

我经常帮人担保的

价值1000W以下的东西

太贵 担保不起



担保就要考虑到出事自己能不能抗这个责任  


作者: cwl1203    时间: 2008-11-4 16:47

真是遇上那种担保无公信力打死不肯赔然后扯一堆的人恶心死..什么找卖家啊什么扯买家自己的问题啊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要担保- -?真是说话那么不算话就别充这门面- -遇上真是恶心死人...
作者: 拿黄瓜爆你头    时间: 2008-11-4 17:06

叫喵头担保
作者: jasonzhan    时间: 2008-11-4 18:51

原帖由 缺缺 于 2008-11-4 12:15 发表
所以啊...除了自己现实里的朋友....其他人...一律不担保....

我还给你担保喔
作者: 洛克°    时间: 2008-11-5 13:10

根据自己腰包和对该朋友的信任程度决定担保价值
作者: 枫中飘琳    时间: 2008-11-5 13:10

买到黑货,有担保,结果卖家担保人一起说不赔
作者: 枫中飘琳    时间: 2008-11-5 13:11

原帖由 cwl1203 于 2008-11-4 16:47 发表
真是遇上那种担保无公信力打死不肯赔然后扯一堆的人恶心死..什么找卖家啊什么扯买家自己的问题啊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要担保- -?真是说话那么不算话就别充这门面- -遇上真是恶心死人...


深有体会
作者: 缺缺    时间: 2008-11-5 13:21

原帖由 jasonzhan 于 2008-11-4 18:51 发表

我还给你担保喔


- -......下次我帮你担保....
作者: .ˊ頽ヾo?    时间: 2008-11-5 13:42

原帖由 枫中飘琳 于 2008-11-5 13:10 发表
买到黑货,有担保,结果卖家担保人一起说不赔

论坛见的多了...陪的很少吧..
作者: iopjk    时间: 2008-11-5 18:41     标题: 回复 #28 .ˊ頽ヾo? 的帖子

是呀老能看到类似的帖子,最后陪的真的很少,既然名知道自己没能力赔偿干吗要担保那
作者: 完美黄金小强    时间: 2008-11-6 06:11

1000以上找担保~
1000以下看看大号就算了~
作者: 孤月の残影    时间: 2008-11-6 11:17

我觉得。。被找到要你担保是自己的荣幸。不过要看是谁找你。。所以。。安全第一。。不过我觉得。很多担保的根本没想过会出现黑的情况。所以一黑自己的都傻了。怎么会去想怎么赔。
作者: hikaruting    时间: 2008-11-6 11:42

= =
要求担保的很呆...(找个牛人往那一站就放心了..?伱知道是谁在操作牛人么..)
找人担保的也很呆...(伱自己没信誉么-  -干啥你那么看不起自己,肯卖就卖,不肯卖拉到...买多了信誉就出来了...不然永远不是自己的信誉)
担保的更呆...(你家开保险公司的呀?人家保险公司是要付法律责任的...你只能哑巴持黄连了...)

综上所述
网络交易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而且个人觉得自己的事就要自己担,不要扯给别人,别拖朋友一起下水

[ 本帖最后由 hikaruting 于 2008-11-6 11:50 编辑 ]
作者: iopjk    时间: 2008-11-6 13:44

从来没人找我担保~
作者: 缺缺    时间: 2008-11-6 14:04

欢迎本会会员找我担保哇~~
作者: 紫氣東來    时间: 2008-11-6 14:28

原帖由 缺缺 于 2008-11-6 14:04 发表
欢迎本会会员找我担保哇~~



再度鑑定一下...............缺總也是sb= ="
作者: cwl1203    时间: 2008-11-6 14:34

- -..担保某人防水套 自己准备了400R..就是准备赔的..没这觉悟真的别去担保..

然后发现这档事实在太伤神了..
作者: 孤月の残影    时间: 2008-11-6 17:45

原帖由 缺缺 于 2008-11-6 14:04 发表
欢迎本会会员找我担保哇~~
帮我担保。我找人打死你。先杀你。后给钱。。帮我担保下。。
作者: iopjk    时间: 2008-11-7 01:43

没能力就不要担保
作者: 迷糊的安安    时间: 2008-11-8 07:11

帮人担保过一次 因为和很了解他卖的那件装备一年前就自己在用 仅此而已
作者: 莎拉公主    时间: 2008-11-8 07:25

担保(Security)
编辑本段担保的定义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assure;guarantee;vouch for] (对某事)负责;保证,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但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但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但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是移民担保,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移民担保多数具有上述两种担保的性质。
编辑本段担保性质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编辑本段担保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编辑本段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编辑本段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编辑本段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编辑本段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后果
  一、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二、后果
  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1.1 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1.2 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1 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编辑本段担保合同的内容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编辑本段担保的重要作用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
  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对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作者: 莎拉公主    时间: 2008-11-8 07:29

我在RO里交易从来没找过担保,因为那根本不受法律保护,连一份基本的担保合同都没有

说难听点,就算担保出问题了担保人抵死不认或者玩失踪,你的损失一样得不到补偿
作者: 紫氣東來    时间: 2008-11-8 10:37

沒賣過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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