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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见死不救该不该惩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06-9-29 20:55     标题: 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见死不救该不该惩罚?

看了电视及其他报道突发奇想想调查一下~个人认为该惩罚!


PS:答2楼 立法惩罚!

[ 本帖最后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29 21:26 编辑 ]
作者: 夏树卡瓦依    时间: 2006-9-29 21:04

lz说的惩罚是在道德层面上的还是在物质层面上的捏
作者: 眼眼12    时间: 2006-9-29 21:11

该惩罚!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06-9-29 21:28

力所能及还见死不救,应该强烈谴责.
PS:仅仅是力所能及,还是不提倡牺牲自己去救别人!
作者: 夏树卡瓦依    时间: 2006-9-29 21:29

内个如果真的看见人落水了自己又会游泳但是没有去救....是不是该受惩罚= =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06-9-29 21:32

在你能力范围内嘛?在的话我觉得有必要惩罚!

所以我说了是力所能及~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06-9-29 21:32

原帖由 夏树卡瓦依 于 2006-9-29 21:29 发表
内个如果真的看见人落水了自己又会游泳但是没有去救....是不是该受惩罚= =

会游泳不代表有能力救人,但在条件能力都允许的情况下,一定要救的!
作者: ';尛.傑    时间: 2006-9-29 21:33

不知道撒意思  看不懂
作者: wowshell    时间: 2006-9-29 21:35

这个有没有能力实施救助很难判定,所以是“罚”根本无法写入法律中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06-9-29 21:36

原帖由 wowshell 于 2006-9-29 21:35 发表
这个有没有能力实施救助很难判定,所以是“罚”根本无法写入法律中



近在世界其他国家都有这样的法律

远在古代唐、清等朝代也都有想类似的法律


为什么现在却不能立法呢?
作者: 夏树卡瓦依    时间: 2006-9-29 21:37

对哦....会游泳不一定会救人......嗯嗯.......安心了= =
作者: 内斯塔    时间: 2006-9-29 21:38

真搞笑,见义勇为本来就是个人自发的行为。还要立法,立法的基础就不存在。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06-9-29 21:38

不过我知道在韩国见死不救是要坐牢的.包括及时报警也算救援的方式!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06-9-29 21:40

原帖由 内斯塔 于 2006-9-29 21:38 发表
真搞笑,见义勇为本来就是个人自发的行为。还要立法,立法的基础就不存在。



如果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见死而不救我能不能视为纵容犯罪呢?
作者: Dark    时间: 2006-9-29 21:43

判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米国法制健全也绝不可能立这样的法

比如一个人触电,另外一个人路过,路边有根木棒,他本来可以拿木棒去救人但没有,造成死亡,你根据什么判断他有能力在不伤到自己的前提下救人?

他可能没看到木棒,他可能看到木棒但吓到了,不知所措,他可能看到了木棒,但他文化水平差,不知道木棒是绝缘的,他可能知道木棒是绝缘的,但他无法判断是不是高压电,会不会产生跨步电压,他可能知道那不是高压电,但触电者盲目动的很厉害,很可能会有意无意地扑向前来救助的人………………里面随便哪个理由拿出来,在米国就足以构成无罪了,如果有那条法律的话……

法律不是万能的,否则法律早就可以取代道德了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06-9-29 21:45

这个只是道德层面上的事,至少现在在中国,不会因为你见死不救就关你的!
作者: wowshell    时间: 2006-9-29 21:46

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29 21:40 发表



如果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见死而不救我能不能视为纵容犯罪呢?

如果一个人会游泳,此人看到有人落水,但是此人并没有足够的力量在那种环境下救人(周围也没有可求救的通讯工具也没有救援工具),你说这样的“案件”你怎么审理?嫌疑人怎么证明自己没有能力救人,公诉人又怎么证明嫌疑人是有能力救人而见死不救(前者是大陆法系,后者为英美法系)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06-9-29 21:48

原帖由 Dark 于 2006-9-29 21:43 发表
判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米国法制健全也绝不可能立这样的法

比如一个人触电,另外一个人路过,路边有根木棒,他本来可以拿木棒去救人但没有,造成死亡,你根据什么判断他有能力在不伤到自己的前提下救人 ...




这位说得虽然有道理但你没理解 力所能及
作者: wowshell    时间: 2006-9-29 21:50

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29 21:48 发表




这位说得虽然有道理但你没理解 力所能及

请问你怎样去证实这个“力所能及”呢?
作者: S_R_X    时间: 2006-9-29 21:52

小鸭子真可爱[m_鬼脸]
作者: 神秘小恶魔    时间: 2006-9-29 21:52

一年多前的报纸上曾经有则新闻:一个在山路上行使的公车上有二十多人,其中一位女乘客被四位男乘客当众强奸,车上只有一个男人出面救她,但毕竟寡不敌众,那个男的被打至重伤,那女被强奸后吆喝救她的那男下车,那男哭着无奈地下车,次日该男在报纸上发现了该车驶出车道掉了落山下,车上无一幸免,该男去了报警,把这事说了出来。。。

这个令人回味。。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06-9-29 21:52

原帖由 wowshell 于 2006-9-29 21:46 发表

如果一个人会游泳,此人看到有人落水,但是此人并没有足够的力量在那种环境下救人(周围也没有可求救的通讯工具也没有救援工具),你说这样的“案件”你怎么审理?嫌疑人怎么证明自己没有能力救人,公诉人又怎么 ...



救援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就像楼上某位说过,自身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他人同时采取救援

你的前提是周围没有通讯工具且没有救援工具,那我能不能去寻找其他人帮助救援呢?还是因为救不了就不了了之呢?
作者: wowshell    时间: 2006-9-29 21:57

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29 21:52 发表



救援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就像楼上某位说过,自身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他人同时采取救援

你的前提是周围没有通讯工具且没有救援工具,那我能不能去寻找其他人帮助救援呢?还是因为救不了就不了了之 ...

OK,那我再加条,无法及时找到其他救援方法,落水地点是个无人区。
我写那些只是为了提出难以对是否见死不救进行取证。无论对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而言,在这方面立法是非常可笑且低效的。
作者: 濃濃嘚恛憶    时间: 2006-9-29 21:57

呵呵 顶下鸭子 飘走~~~
作者: 本须和秀树    时间: 2006-9-29 21:58

我撒时候见死不救了?
作者: cq576084    时间: 2006-9-29 22:01

法律不是万能的.
作者: NEIBOY    时间: 2006-9-29 22:05

先考虑几个情况
一是有没有能力
二是有没有危险
三是有没比自己能有能力去营救的
四就是....确实需要我帮助.......
五...........我发现到有人需要帮助这个情况
作者: 夏树卡瓦依    时间: 2006-9-29 22:06

的确法律只能制约在道德层面上一点办法也没有...比如我会游泳我就是说我不会游泳不管哪个法系的法律都拿我没办法
作者: wowshell    时间: 2006-9-29 22:10

原帖由 夏树卡瓦依 于 2006-9-29 22:06 发表
的确法律只能制约在道德层面上一点办法也没有...比如我会游泳我就是说我不会游泳不管哪个法系的法律都拿我没办法

如果放在大陆法系拿你还是有办法的,就是不知道是否符合现有的法律程序,大陆法系要求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你要证明自己不会游泳,这很简单,把你扔水里看你的动作就知道了。
当然,会游泳不代表有能力就落水者。
作者: Kataru    时间: 2006-9-29 22:11

力所能及的见死不救,该是受道德上谴责
但觉得不适合立法处罚
毕竟是个人行为
但对见义勇为,法律上是否能给与相当的奖励呢?
见过很多见义勇为的人,牺牲了,才追加其为烈士...似乎有点晚
作者: 神秘小恶魔    时间: 2006-9-29 22:13

-=
那立了法的国家有没有有关这种成功对见死不救的人起诉的案例?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06-9-29 22:13

原帖由 Kataru 于 2006-9-29 22:11 发表
力所能及的见死不救,该是受道德上谴责
但觉得不适合立法处罚
毕竟是个人行为
但对见义勇为,法律上是否能给与相当的奖励呢?
见过很多见义勇为的人,牺牲了,才追加其为烈士...似乎有点晚

而且大多数为了救人而牺牲或者导致残疾的.其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都是没有保障的!
在这情况下,谁还去救人!
作者: Dark    时间: 2006-9-29 22:24

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29 21:48 发表




这位说得虽然有道理但你没理解 力所能及



没有理解“力所能及”与法律关系的是你

你根本就不懂现代法律,现代法律的精神,是建立在准确的客观事实依据之上的,是建立在,宁可放过1000,不可错杀一个的思想上的,所以才会有人装疯逃脱法律制裁,所以才会有人消灭证据,钻法律的空子


而你所说的,所谓的“力所能及”,是极其笼统的一个概念,而且包括了大量的主观成分,要知道,主观成分是不可能拿来作证据的,是的,你可以制定法律,在发生大灾祸的时候必须报警否则违法,但必须建立在这几条的基础上:一、你的法律宣传确保覆盖了所有的能担负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嫌疑人自然包括在内;二、你必须确定该人在灾祸发生的时候在现场,并且没有失去行为能力,精神正常(这个就漏洞大了,如果别人装短暂性失忆可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三、该人有通信工具并能完全正常使用(这个证据多半难以取到),或是在其离开的路上有任何因素都无法忽略的通信工具如电话亭(这样要用电话亭把路全堵死才行);四、该人确保到达安全地区后,仍然神志清晰,记忆清楚,有充分的行动能力(又是漏洞,随便来个因为过度震撼而选择性失去记忆就足够应付了)


这还是最好判断的一个,其他的违法行为,要去做故意忽视判定要比这个复杂几十倍!




我所说的意思,并非是为了见死不救的人开脱,反过来看看,如果你所谓的法律成立,会是什么后果

一个人走在大街上,听随身听,结果发生事件,他不知道,在回去的路上,他把随身听遗失了,也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他当时在听随身听,结果这个人被判有罪

甲跟乙有仇,他找个想自杀的丙,在乙必经的地方和时间,没有第三者的情况下,用一块布遮住自己,割腕自杀,在乙毫无察觉的过去后,甲过来把布拿走,形成乙眼看丙自杀而无动于衷的表像,乙被判有罪……




所以我说了,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要指望什么都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不然道德放在那里是干什么的
作者: ○o冰水寵ルo    时间: 2006-9-29 22:28

支持下小鸭子
作者: Kataru    时间: 2006-9-29 22:28

楼上表激动- -
LZ是善意的...呼吁人们多多见义勇为
可以讨论下,法律如何奖励见义勇为的人群
作者: Dark    时间: 2006-9-29 22:28

原帖由 wowshell 于 2006-9-29 22:10 发表

如果放在大陆法系拿你还是有办法的,就是不知道是否符合现有的法律程序,大陆法系要求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你要证明自己不会游泳,这很简单,把你扔水里看你的动作就知道了。
当然,会游泳不代 ...




不,目前大陆的法系已经在向欧美靠拢了,以前是必须证明自己无罪,现在也在向必须由别人来证明你有罪,且有充分的物证,这是一种进步
作者: jally    时间: 2006-9-29 22:31

想问楼主真的一个人跳进水里了而你游泳又非常好你会不会跳下去,要说真话
作者: 神秘小恶魔    时间: 2006-9-29 22:32

一个人走在大街上,听随身听,结果发生事件,他不知道,在回去的路上,他把随身听遗失了,也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他当时在听随身听,结果这个人被判有罪

甲跟乙有仇,他找个想自杀的丙,在乙必经的地方和时间,没有第三者的情况下,用一块布遮住自己,割腕自杀,在乙毫无察觉的过去后,甲过来把布拿走,形成乙眼看丙自杀而无动于衷的表像,乙被判有罪……

这两个例有漏洞。。举得实在不好
科学发达,把遗失的随身听查出来不算太难,而且说那人不知道事情发生这样很笼统,这种情况那人被人控告也就只有出自受害者了。
第二个例。。语病。。谁割腕自杀。。哦。。是丙,OK,当甲过来把布拿走什么的。。这种蛛丝马迹难道比查出乙经过更难?谁来指控乙见死不救?那只能是乙遗留在场的某些东西例如衣服上的纤维,但这样的话。。为什么只有乙被查出是路过呢?搞更多功夫的甲岂不是更显眼?

[ 本帖最后由 神秘小恶魔 于 2006-9-29 22:40 编辑 ]
作者: wowshell    时间: 2006-9-29 22:33

原帖由 Dark 于 2006-9-29 22:28 发表




不,目前大陆的法系已经在向欧美靠拢了,以前是必须证明自己无罪,现在也在向必须由别人来证明你有罪,且有充分的物证,这是一种进步

那就好,我一直很bs大陆法系的

不过英美法系的法律漏洞似乎有些多
作者: Dark    时间: 2006-9-29 22:35

其实,奖励才是真的有实际作用的,但也要考虑到,如果形成固定条文,奖励是否会变质,会被人利用…………

要做到真正的理想境界是不可能的,如法律不能代表一切一样,政府的职能也不可能覆盖所有方面,作为提倡、教育,是政府和社会媒体的共同工作,但要把惩罚和奖励都让政府和法律去做,也吃不消做的,所谓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所以,很多时候还是要依靠社会、道德的力量
作者: jally    时间: 2006-9-29 22:35

没有东西是完美的
作者: Dark    时间: 2006-9-29 22:40

原帖由 wowshell 于 2006-9-29 22:33 发表

那就好,我一直很bs大陆法系的

不过英美法系的法律漏洞似乎有些多



法律始终都在进步,完善的,不要说,大陆的法律,漏洞甚至互相矛盾的地方更多,而且在欧美行的通的法律,拿到中国来,有些未必行的通…………米国目前仍然还是被认为,世界上法律体系最为健全的国家,但是他们的法律也仍然在不断的完善补充当中,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且是不断进步的,以前的证据和判定方法未必适用于现在,所以要想做一部永远公正有效的法律也是不可能的
作者: 紫翎£风鸟    时间: 2006-9-29 23:48

LZ只看到很多人见死不救,又见过多少见义勇为落下残疾的人的下场?很多被救者起来一声不响就走了
作者: hyde1111    时间: 2006-9-29 23:48

应该把小JJ割了
作者: 紫翎£风鸟    时间: 2006-9-29 23:52

原帖由 神秘小恶魔 于 2006-9-29 22:32 发表
一个人走在大街上,听随身听,结果发生事件,他不知道,在回去的路上,他把随身听遗失了,也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他当时在听随身听,结果这个人被判有罪

甲跟乙有仇,他找个想自杀的丙,在乙必经的地方和时间,没有 ...

寒一下楼主的"科学发达,把遗失的随身听找出来不算太难"
难道现在的随身听上全都有GPRS全球定位系统?就算能找到,又要花多少人力物力?这笔花费谁来承担?
另:如果有人在救人的过程中落下残疾,以后的生活费谁来承担?算他自己倒霉?

[ 本帖最后由 紫翎£风鸟 于 2006-9-30 00:01 编辑 ]
作者: NEIBOY    时间: 2006-9-30 07:56

重金之下必有勇夫
作者: 夏树卡瓦依    时间: 2006-9-30 08:36

原帖由 wowshell 于 2006-9-29 22:10 发表

如果放在大陆法系拿你还是有办法的,就是不知道是否符合现有的法律程序,大陆法系要求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你要证明自己不会游泳,这很简单,把你扔水里看你的动作就知道了。
当然,会游泳不代 ...


你自己都会很明白这种案例法院根本不立案,虽然大学那点法律基础教了一点发系基础,去翻翻法理书就会知道我的行为事实上与陈述事实没有任何关系法理上就不成立我为什么要去证明?难道有人告我谎报性别我还要把jj掏出来给他看?
作者: wowshell    时间: 2006-9-30 11:04

原帖由 夏树卡瓦依 于 2006-9-30 08:36 发表


你自己都会很明白这种案例法院根本不立案,虽然大学那点法律基础教了一点发系基础,去翻翻法理书就会知道我的行为事实上与陈述事实没有任何关系法理上就不成立我为什么要去证明?难道有人告我谎报性别我还要把jj ...

我的假设是在楼主制定的法律实施的情况下,放在现在来说这个假设肯定是不成立的,如果真的有了一项针对见死不救者的法律出台,那么必然会出现证明“嫌疑人”所说的话是否属实的程序。   最后我也说了会游泳不代表会救人,因此就算证明了会游泳这个案件也无法最终叛你有罪。

综上所述:这种法律条款根本不可行。
作者: 夏树卡瓦依    时间: 2006-9-30 12:05

不好意思所谓举证规则的前提必须是你提出了足以证明我可疑的证据我才可以去举证我自己的无辜哦
作者: 盐在咖啡里舞蹈    时间: 2006-9-30 12:14

所以说现在社会提倡奖励救人者,而且是重奖,毕竟现在是一切向钱看嘛
作者: 神秘小恶魔    时间: 2006-9-30 14:43

原帖由 紫翎£风鸟 于 2006-9-29 23:52 发表

寒一下楼主的"科学发达,把遗失的随身听找出来不算太难"
难道现在的随身听上全都有GPRS全球定位系统?就算能找到,又要花多少人力物力?这笔花费谁来承担?
另:如果有人在救人的过程中落下残疾,以后的生 ...


我不是楼主
另外,既然要法庭处理,所出现的人力物力消耗总是会产生的,花费自然是失败者承担,既然没能力承受这些消耗,就别跑去告人
还有,无意遗失随身听,并刚好被人告,而又在被告期前遗失,这种事例发生的概率已经太微小了,不足以以偏概全地说明论点

汗一下华丽的理论分析s。。。漏洞重重的例子s

[ 本帖最后由 神秘小恶魔 于 2006-9-30 14:50 编辑 ]
作者: 天使不流泪    时间: 2006-9-30 15:05

救与不救一念之间...执着什么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06-9-30 17:46

原帖由 wowshell 于 2006-9-30 11:04 发表

我的假设是在楼主制定的法律实施的情况下,放在现在来说这个假设肯定是不成立的,如果真的有了一项针对见死不救者的法律出台,那么必然会出现证明“嫌疑人”所说的话是否属实的程序。   最后我也说了会游泳不代 ...




并不是你自身说会游泳不代表会救人就是这样的

就好比伪劣商品顾客说是假的商家说是真的,听谁的呢?

大部分事情都有准则规则,并且立法要考虑到方方面面,势必会考虑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并且先在也只是讨论阶段,并不代表以后不能实施~最后个人认为中国的刑法是比较不错的相对而言民法就比较落后了
作者: 紫翎£风鸟    时间: 2006-9-30 19:41

原帖由 神秘小恶魔 于 2006-9-30 14:43 发表


我不是楼主
另外,既然要法庭处理,所出现的人力物力消耗总是会产生的,花费自然是失败者承担,既然没能力承受这些消耗,就别跑去告人
还有,无意遗失随身听,并刚好被人告,而又在被告期前遗失,这种事例发 ...

你了解现代的法律吗?另外我向请问一下你所谓失败者的定义,如果在花费大量金钱和人力的情况下随身听仍没被找到,那谁是失败者?谁该为这笔金钱埋单?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06-9-30 20:18

原帖由 紫翎£风鸟 于 2006-9-30 19:41 发表

你了解现代的法律吗?另外我向请问一下你所谓失败者的定义,如果在花费大量金钱和人力的情况下随身听仍没被找到,那谁是失败者?谁该为这笔金钱埋单?




民事诉讼的诉讼费是需要原告在接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需要提醒您的是,这笔钱您仅是预缴,到底由谁承担,等官司打完后法院自然会作出裁决。而一般来说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所以它所说的失败者是败诉者
作者: 再见理想    时间: 2006-9-30 20:55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分析  如果见死不救者与被救者是有直系亲属关系而不予以施救的话     法律可对此进行惩罚   

如果是陌生人   拒绝施救   只能在道德层面上加以谴责
作者: 紫翎£风鸟    时间: 2006-9-30 22:03

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30 20:18 发表




民事诉讼的诉讼费是需要原告在接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需要提醒您的是,这笔钱您仅是预缴,到底由谁承担,等官司打完后法院自然会作出裁决。而一般来说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 ...

诉讼费和调查用所花的经费是2个概念
作者: 紫翎£风鸟    时间: 2006-9-30 22:07

立法惩罚只能是一种天真的想法,退一步说真要立法,那相关法律也要跟上,比如见义勇为者如有伤残所花费用或日后生活费必须由被救者承担,但同样会出现很多问题
作者: 明年今日84    时间: 2006-9-30 23:25

原帖由 夏树卡瓦依 于 2006-9-29 21:29 发表
内个如果真的看见人落水了自己又会游泳但是没有去救....是不是该受惩罚= =



光会游泳,不懂救人的确是没用,因为垂死挣扎的人很可能把你一起拖死,这种时候他很可能抱住你不放的,一般救溺水的人要从他的背后游过去,以免被他误伤
作者: 神秘小恶魔    时间: 2006-10-1 02:26

原帖由 紫翎£风鸟 于 2006-9-30 19:41 发表

你了解现代的法律吗?另外我向请问一下你所谓失败者的定义,如果在花费大量金钱和人力的情况下随身听仍没被找到,那谁是失败者?谁该为这笔金钱埋单?


难道你一直在说古代法律?为了寻找证据而花费的金钱由失败者负责,没找到证据那告什么人,那还用问谁是失败者?还问谁为这费用埋单?

另外再次申明,这种事件发生概率太低了,举这种例是以偏概全。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06-10-1 13:19

原帖由 紫翎£风鸟 于 2006-9-30 22:03 发表

诉讼费和调查用所花的经费是2个概念



民法中个人调查的经费该由自己负责吧?
作者: escs    时间: 2006-10-1 15:02

..............................................是在开辩论会??
作者: wowshell    时间: 2006-10-1 19:38

原帖由 冰雪天使 于 2006-9-30 17:46 发表




并不是你自身说会游泳不代表会救人就是这样的

就好比伪劣商品顾客说是假的商家说是真的,听谁的呢?

大部分事情都有准则规则,并且立法要考虑到方方面面,势必会考虑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并且先在也只 ...

请你先仔细看一下我47楼的发言

另外你拿商品来和人类行为作比较不觉得可笑吗?商品有一定的规则可客观的评价其质量,而人的行为是受到许多主观因素影响的,根本不可能做到量化评价,如果你能把47楼我的例子和那个触电的例子解决了再来讨论这个法律是否可行。
作者: 火啊火啊火    时间: 2006-10-1 20:24

力所能及还见死不救,良心会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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