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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聊一下见义勇为这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芊芊    时间: 2006-8-23 22:25     标题: 聊一下见义勇为这个问题

最近在本市发生的一个事件
这是一起飞车抢夺案件,在不到5分钟的时间、在距离不到百米的地方,一起看似交通事故的车祸随之发生:热心的货车司机为了拦截犯罪嫌疑人的摩托车,撞进了路边的门面。摩托车撞上了大货车的后侧,飞车抢夺的一个嫌疑人在车祸中丧身。这到底是不是一起车祸,司机刘某的行为到底要不要付法律责任?

相关具体情况在一楼
事情发生在7月19日,前日市公安局对这个案件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一、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情节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这条消息刊登之后,在市民中激起一片同情之声。市民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属于 见义勇为,不旦不应受到惩处,还应该受到鼓励

关于这个我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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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也有类似的。具体也请看一楼
作者: 芊芊    时间: 2006-8-23 22:25

逃飞车贼 丧身车轮下——热心司机到底该不该受到处罚?
  柳州晚报07-20 讯   高霞 潘贵华

    这是一起飞车抢夺案件,在不到5分钟的时间、在距离不到百米的地方,一起看似交通事故的车祸随之发生:热心的货车司机为了拦截犯罪嫌疑人的摩托车,撞进了路边的门面。摩托车撞上了大货车的后侧,飞车抢夺的一个嫌疑人在车祸中丧身。这到底是不是一起车祸,司机刘某的行为到底要不要付法律责任?昨天,记者为此走访了相关部门,并采访被抢事主韦小姐及司机刘某。


                         警方:“死者身份还未清楚”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鸡喇刑侦大队进行进一步采访。主办案件的黄先立和张军告诉记者,由于这是我市第一起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目前,检察院已介入此案进行调查。

    目前,警方已经初步查出犯罪嫌疑人所开的、车号为桂KH2128的摩托车,是一辆红色的幸福牌125男式摩托车,车主是广西北流市塘岸镇长塘村的一个姓罗的男子。但此辆摩托车并没有被盗记录,因此,警方还不能确定此车是否为赃车。

    民警告诉记者,死者当时身穿一件浅蓝色长袖衬衣和一条咖啡色长裤,脚穿一双黑色布鞋。在死者的两边手臂处各有一个文身,左边为蝴蝶花纹,右边为一对风铃。警方希望死者的亲属、或是知情人士见报后,尽快与警方联系,协助警方破案。(黄警官的联系电话为:13207720002;张警官的联系电话为:13207720691)


                       司机:“我只是想拦下摩托车”

    经过鸡喇刑侦大队民警的联系,记者见到了热心的大货车司机刘某。

    刘某,现年44岁,本市人。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为“B1”,其显示初次领证的时间为1990年8月21日。在鸡喇刑侦大队里,刘某告诉记者当时事发的经过。

    “我刚从我哥家吃饭出来,走到第二水泥厂的时候,就看到那两个男子(指飞抢犯罪嫌疑人)正好同向将摩托车停靠在我左手边的路边,其中坐在后座的男子则下车从后面走向事主,当时我就见这两人很可疑……”刘某回忆道。由于刘某驾驶着大货车仍然向着燎原路方向行驶,因此,刘某并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夺的过程。“当我的车刚刚与摩托车相距五六米的时候,我突然听到事主在喊‘抓小偷’,这时,我就证实了是抢夺……”刘某说,“当时我曾喊那两个人停车,不知道他们是不是没有听到,反正他们没有停下。所以,我就没有多想,一把向左打了方向盘。他们(指犯罪嫌疑人)当时的车速非常快,如果我不转方向的话,他们就要超过我跑走了……我只是想拦下他们的车子,根本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刘某告诉记者,当他得知犯罪嫌疑人死亡后,他虽然不后悔自己的行为,但是,心里还是觉得堵得难受。“不管是不是自己的责任,说到底,我们开车的,最怕的就是出事……现在我很彷徨……”刘某有些难过的对记者说。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昨天上午,刘某的家人已经与被撞烂门面的店主、鸡喇居委会达成协议,由刘某负责修复店面,并支付店主950元人民币以赔偿店主的损失。

                    韦小姐:“我认为司机不该受到惩罚”

    下午4点左右,记者在鸡喇新村某居民房内,找到了正在打麻将的韦小姐。记者看到,韦小姐的两边耳坠处还有两条血丝。韦小姐告诉记者,她是在回家的路上被抢的。抢匪抢走的那对金耳环,是今年“五一”期间,花了700元买的。

    韦小姐说,这是她第一次被人抢东西,“以前顶多是见别人被偷钱包。没想到自己会遇上这样的事,真是太可怕了……如果不是那个司机帮我拦下那两个人,我的耳环可能没有了……”

    随后,记者就“司机刘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而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问韦小姐有何看法,韦小姐十分气愤地说:“我觉得这种人(指抢匪)是活该的,司机是个好人,不应该负责!”

    当记者问韦小姐是否应该与司机一起承担赔偿门面店主的责任时,韦小姐为难的说:“我不晓得……我也是追、他也是追……我觉得我是受害者……”

    记者还了解到,韦小姐是2003年从柳江县来我市打工的,目前在我市一汽配厂工作,一个月收入在800元左右。


                        交警:“这不是一起交通事故”

    在鱼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记者见到了在事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民警卢健铿。卢警官对记者说:“虽然这看起来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我们交警并不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因为,在《交法》中规定,只有是在过失的情况下造成事故的,才是交通事故。司机刘某是为了拦截犯罪嫌疑人,才向左打了方向盘……”

    卢警官告诉记者,九头山路虽然仅宽9米,却由于不是城市主干道,因而没有设置任何限速标志。“但是,在《交法》中有规定:在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汽车车速不能超过60(公里每小时),摩托车不能超过50(公里每小时)。”

    在“车祸”现场,交警没有找到任何明显的制动印记,也无法判断出当时两车的车速。但是,通过现场取证和询问现场目击者,交警了解到:“摩托车上的两个嫌疑人当时都戴着红色的安全帽。摩托车是在撞上大货车左侧侧面后,跌落在大货车前后轮之间,随后被大货车的左后侧车轮压过。”


                      司法:“司机刘某属于正当防卫”

   鱼峰区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史彩青认为,从晚报报道的内容看,大货车司机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大货车司机可以向单位(无单位则向辖区派出所或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口头申请也可以)提出申请,本人或单位、街道、派出所认为是见义勇为,就可以填写相关表格,向鱼峰区政法委综治办提交书面表格和材料,综治办提请综治委成员开会,对照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确定其是否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并进行奖励等级初步认定。

    据了解,我国的《刑法》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市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晓军认为,判断货车司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该结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来分析判断。首先,要看刘司机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从司机的行为看,应该说他主观上的意图正是为了使他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其次,必须是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明确的针对性,本案的针对性非常明确。四,看司机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就是通常说的“度”。

    廖律师认为,很多不法侵害行为往往带有突发性,受害人、其他人事先一般没有防备,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精神上极度紧张,情况十分危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司机要非常准确地判断歹徒的不法行为的危险程度,然后有条件地选择出恰当方式和强度,来制止歹徒的犯罪行为,这是不够切合实际的。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就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要负刑事责任的话,也应从轻或减轻责任。本案中,刘司机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特别是,当前,“两抢”犯罪行为猖獗,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更是非常必要。


                    市民:“我们希望司机被无罪释放”

    针对本案,昨天下午,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多数市民认为,司机刘某应无罪释放,这是为热心群众见义勇为壮了胆、撑了腰;为正义之士追缉歹徒解除了后顾之忧。

    居住在高新开发区的黄小姐两次遭到飞车抢夺,一些人看着她被抢包,也没有人出手,她觉得,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看客麻木冷漠,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才助长了歹徒的嚣张气焰。

    桂中菜市一姓李的业户认为,刘司机应无罪释放,这体现了社会对邪恶的谴责,对违法犯罪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和震慑作用;更体现了正义的力量,是对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鼓励和有力支持。

    一位从事多年公安工作的巡警告诉记者:“现在见义勇为的行为本身就少,如刘某的这次见义勇为行为再受到制裁,那无疑是给‘见义勇为’一次沉重的打击。我相信,这样的话,以后见义勇为的人将会更加少!……”

    昨天下午2点半,记者来到鱼峰巡警大队进行采访时,正好碰上大队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处理一起发生在柳石路的飞车抢夺案,报警人称犯罪嫌疑人正向龙潭公园方向逃跑。半个小时后,赶赴现场出警的两组警车归队。出警的民警告诉记者,由于没有现场群众的指认和帮助,当民警赶到现场时,早已没有了飞车抢夺嫌疑人的身影。他们在龙潭公园附近搜索了近半个小时,也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车辆,只得无功而返。


伤亡案例
  四川的张德军陷入了一场与“飞车抢夺”有关的纠葛之中。2004年8月14日下午1点多,四川省圣灯乡人民塘村的女村民李文君在一条小道上被抢——光天化日之下,两名歹徒骑一辆摩托车公然抢她的项链。村民张德军当时正和几个朋友在路边喝茶,眼看到歹徒行径,他和朋友们立刻跃上停在路边的两辆汽车去抓歹徒。在他们的追赶下,20多分钟后,两名歹徒骑着摩托车撞上了三环路的立交桥,一死一伤——驾驶摩托车的胡远辉摔到桥下当场死亡,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罗军左腿被截肢。
  2005年5月27日,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找到当地的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份控告书,告张德军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月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认为张德军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作者: jally    时间: 2006-8-23 22:26

看看
作者: 鋼    时间: 2006-8-23 22:28

..竟然真的用上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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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芊芊    时间: 2006-8-23 22:28

这几天也比较关心这个案件,但是看着报纸所刊登的读者意见,也有些话想说。又懒得和报社联系,就论坛聊聊吧
作者: lippi    时间: 2006-8-23 22:37

上次有个人怀疑别人偷车,用酒瓶把偷车人敲死的案件~

[ 本帖最后由 lippi 于 2006-8-23 22:40 编辑 ]
作者: 芊芊    时间: 2006-8-23 22:41

原帖由 lippi 于 2006-8-23 22:37 发表
上次有个人怀疑别人偷车,用酒瓶把偷车人敲死的案件~

这也算见义勇为的话那世界就乱套了

回2楼:想看我的意见的话至少也要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吧
作者: S_R_X    时间: 2006-8-23 22:41

我比较同意司法的意见,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可能有点防卫过当,毕竟被撞死的抢劫犯按刑律来判的话应该罪不至死,而且四川的张德军事件,当事人并没有直接撞到抢劫犯,和这个事件还是有点区别的。所以我觉得单纯要我选有罪还是无罪的话比较难选,出于鼓励见义勇为,我就选无罪吧

之所以现在见义勇为的人少了,大概也这个原因吧,好心帮人却给自己惹上麻烦我们的司法制度什么时候能给见义勇为者提供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保障呢

另:ZT芊,你失踪了这么久,想死我了

[ 本帖最后由 S_R_X 于 2006-8-23 22:45 编辑 ]
作者: 紫罗树ぷ樱    时间: 2006-8-23 22:43

本市- -?
千千哪额?
作者: 小猫猫    时间: 2006-8-23 22:44

见义勇为?
好额
作者: lippi    时间: 2006-8-23 22:46

只能说是过失杀人~不能说他是有意为之~
如果被判刑,那么今后会见义勇为的人会更少~
作者: 芊芊    时间: 2006-8-23 22:46

注意是抢夺不是抢劫

如果受害者反抗的话(哪怕是被抢的东西往回拉了一下也算),那么罪行才会升级到抢劫
抢夺和抢劫的定罪可是不一样的

贴一下记者在案件被定性后对刘某的采访
“一看到公安局的认定书上写着‘过失致人死亡’,我就手脚发软、心发慌……”昨天(8月20日)下午4点左右,在距离7月18日发生的“为追赶飞抢嫌疑人而引发一场车祸,导致一犯罪嫌疑人当场死亡”事件(柳州晚报7月19日曾作报道)过去了33天之后,货车司机刘国锋来到鸡喇刑侦大队,在一份公安机关印发的“取保候审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昨天下午6点左右,刘国锋拨通了记者的手机,沉重地对记者说:“我现在在刑侦大队,公安机关已经给我定性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了,我现在全身都打颤啊!他们要我签名,我不想签啊!……”

    刘国锋告诉记者,昨天上午10点左右,他接到了刑侦大队办案民警的电话。“当时在电话中,他(指办案民警)没有告诉我具体的事宜,只是让我下午4点到刑侦大队来一趟。我没想到来这里就是这个样子。人家说我是见义勇为,但我现在却成了一个罪犯啊!”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虽然刘国锋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但在他的此次见义勇为中存在过失,因此,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今天让他(指刘国锋)过来,主要是签一份‘取保候审’的材料。接着,由我们公安机关交送检察院后,就是等待法院的判决了……”办案民警说道。记者从公安机关得知,目前警方通过DNA鉴定后,已经得出在车祸中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死者叫黄宏权,30岁,玉林市兴业县人。

    最后,记者再次拨通了刘国锋的电话。刘国锋告诉记者:“我现在已经不抱什么乐观态度,已经做好了坐牢的心理准备。现在家里人知道是这个结果后,都在骂我……”

作者: 芊芊    时间: 2006-8-23 22:47

原帖由 lippi 于 2006-8-23 22:46 发表
只能说是过失杀人~不能说他是有意为之~
如果被判刑,那么今后会见义勇为的人会更少~


要我估计啊,也许会判个两三年,然后缓刑两三年吧

笨紫,看报纸名字啊
作者: S_R_X    时间: 2006-8-23 22:48

原帖由 芊芊 于 2006-8-23 22:46 发表
注意是抢夺不是抢劫

如果受害者反抗的话(哪怕是被抢的东西往回拉了一下也算),那么罪行才会升级到抢劫
抢夺和抢劫的定罪可是不一样的

贴一下记者在案件被定性后对刘某的采访

饿……粗糙了,抢劫和抢夺以前还真没区别出来有多少不同,一直以为一样的
作者: 紫罗树ぷ樱    时间: 2006-8-23 22:49

原帖由 芊芊 于 2006-8-23 22:47 发表


要我估计啊,也许会判个两三年,然后缓刑两三年吧

笨紫,看报纸名字啊

我也在柳洲额...
刚来10多天...
飞鹅路那...
事发时候司机在现场有自首情节 如果还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话 应该处罚更轻  
还有 死者本身有过错..

[ 本帖最后由 紫罗树ぷ樱 于 2006-8-23 22:51 编辑 ]
作者: loveya    时间: 2006-8-23 22:50

从道德上来讲,是无罪而且应该赞扬的,可在中国这个法律不健全的国家了,这是有罪的
作者: 芊芊    时间: 2006-8-23 22:51

州字打错了笨蛋。。那你也应该看到这消息了吧?

回楼上的:我认为如果定性为有罪正好是法制健全的标志来

[ 本帖最后由 芊芊 于 2006-8-23 22:52 编辑 ]
作者: 紫罗树ぷ樱    时间: 2006-8-23 22:51

恩 看到的
这2天的报纸都在说这个事呢..
作者: lippi    时间: 2006-8-23 22:52

抢夺和抢劫有啥区别?
作者: loveya    时间: 2006-8-23 22:56

回芊芊,我倒不这么认为,健全的法律我觉得应该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也应该从广大群众利益和愿望出发的,中国的法律还不到家
作者: loveya    时间: 2006-8-23 22:57

原帖由 lippi 于 2006-8-23 22:52 发表
抢夺和抢劫有啥区别?

前者没有对他人造成生命威胁,后者有,而且判刑时相差很远(太tmd了,中国的法律就是叼)
作者: 芊芊    时间: 2006-8-23 22:59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作者: 紫罗树ぷ樱    时间: 2006-8-23 22:59

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额...BS几....比无快

我们家门前贴了张- -
抓一般街面抢夺的奖励500
当中个忘记了..
抓飞车什么的奖励3000


今天店门前一个新疆小孩被吊了走了...

刚到这里的时候就听说这里抢东西的满多的  别人叫我妈妈出去都表掉带首饰....
还有人抢耳环耳朵被拉掉了- -|||

[ 本帖最后由 紫罗树ぷ樱 于 2006-8-23 23:05 编辑 ]
作者: 芊芊    时间: 2006-8-23 23:04

原帖由 loveya 于 2006-8-23 22:56 发表
回芊芊,我倒不这么认为,健全的法律我觉得应该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也应该从广大群众利益和愿望出发的,中国的法律还不到家

德治还是法治这就是法学家和政治家的事情了。。

如果这案子最终以缓刑定罪,那不也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么?

换个场合,假如死者并非犯罪嫌疑人的话,按照法律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罪吧


店门?你在打工不成?
是啊,柳州治安一向不太好。民风骠悍而且法盲不少,更兼常有醉鬼闹事
以前多的是抢劫,几个人拿着刀子顶着胸口就去抢。最近几年抢劫少了,飞车抢夺多了
我老妈前段时间就被人飞车抢走了耳环,幸好人没伤着

[ 本帖最后由 芊芊 于 2006-8-23 23:08 编辑 ]
作者: 紫罗树ぷ樱    时间: 2006-8-23 23:08

恩  我舅舅的店
准备做段时间学点东西....

法理不外乎人情- -  
我倒是希望那司机无罪...
走撩- -

[ 本帖最后由 紫罗树ぷ樱 于 2006-8-23 23:09 编辑 ]
作者: lippi    时间: 2006-8-23 23:09

原帖由 紫罗树ぷ樱 于 2006-8-23 23:08 发表
法理不外乎人情- -  
我倒是希望那司机无罪...


同~还是觉得抢劫和抢夺么区别~
作者: 芊芊    时间: 2006-8-23 23:10

既然公安局已经认定了接下来就该是检察院提起公诉了。最后怎么判还得看法院的

是什么店?有空我去玩玩啊
作者: 某桔    时间: 2006-8-23 23:11

把小偷的头踩在脚底下的来,飘。。
作者: loveya    时间: 2006-8-23 23:14

原帖由 芊芊 于 2006-8-23 23:04 发表

德治还是法治这就是法学家和政治家的事情了。。

如果这案子最终以缓刑定罪,那不也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么?

换个场合,假如死者并非犯罪嫌疑人的话,按照法律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罪吧



判缓刑是不是两者结合也不作讨论了,至于那个故意伤害,也不一定,我想最多也只是误伤之类,如果真的是故意伤害罪的话,在司机本意好的前提下(好心做坏事了),那么中国的法律也体现出不完善之处了。其实说到底,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或者罪的轻重,我想,是不是应该从最根本出发呢?一根竹打死一船人这也未免太不合理了。不说了,言多必失。
作者: 芊芊    时间: 2006-8-23 23:23

不过一个事件的根本根本就是很难得到准确的答案的啊
除非有读心术,否则的话只能根据事实来对案情进行认定。这是目前条件下能做到的最好的了吧
作者: loveya    时间: 2006-8-23 23:25

原帖由 芊芊 于 2006-8-23 23:23 发表
不过一个事件的根本根本就是很难得到准确的答案的啊
除非有读心术,否则的话只能根据事实来对案情进行认定。这是目前条件下能做到的最好的了吧


或许吧,反正人生存在这个世界上本来就会有很多不公平,看多了,遇见多了,就麻木了
作者: wowshell    时间: 2006-8-24 00:30

不知道该案件放到香港或者美国等英美法系的法院怎么判罚,毕竟那边是假设嫌疑人(司机)无罪的,而由公诉机构提供犯罪证据来定罪。中国恰好相反,这种情况下让司机来自己提供证据就显得很难了,对司机不太公平。

从道德角度无罪,但是上升到法律层面以中国的大陆法系判定恐怕就有罪了,不过法律还是要讲一定人情的,司机出发点是好的,可以理解为司机过失,既然是过失而且出发点也是为了保护他人财产不受侵害,那么轻判甚至轻判+缓刑就十分有可能了。

楼主意下如何?
作者: ☆o○踟戀の童話◎●☆    时间: 2006-8-24 00:40

不应该被判刑的.
作者: 痲花    时间: 2006-8-24 10:11

我支持见义勇为!
好久不见啦~ 芊芊J

[ 本帖最后由 痲花 于 2006-8-24 10:27 编辑 ]
作者: 聪明的小笨蛋    时间: 2006-8-24 12:32

无罪...
向来认为飞车抢劫死有余辜...
作者: lippi    时间: 2006-8-24 13:25

飞车党老可怕的~
作者: 流泪的稻草人    时间: 2006-8-24 13:51

那人真该死!谁让他抢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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