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网络游戏虚拟产权是否应该受保护 九城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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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笨哼哼
时间:
2006-6-1 18:13
标题:
网络游戏虚拟产权是否应该受保护 九城Say NO
沈先生是一位网络游戏爱好者,从去年6月份开始,他就开始玩网络游戏《魔兽世界》,这是一款是由鼎鼎大名的九城代理的网络游戏。至今他为了游戏里的角色不惜一掷千金,按照他的说法,他每个月近万元的工资有三分之一都花在游戏里了。今年4月20日,他像往常一样准备进入网络游戏时,却被告知自己的账号已经被查封。辛辛苦苦玩了近一年,现在不但不能再玩了,连原来自己花钱玩游戏时挣来的“装备”也一并被查封。几次交涉未果,沈先生为此有苦难言。因为九城给他的回答就是一开始进入游戏就已经在合同里表示九城有停封玩家账号的权力。玩家在进入网络使用游戏时,会被要求签署一个合同。其中明确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商有权封杀玩家的账号,这也是许多网络公司运营商在处理纠纷时的“法宝”。
沈先生也找过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某教授撰文指出,网络游戏合同中,玩家处于消费者的位置,他应该能够了解到服务真实的、基本的情况,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应受到损害。以上这些规定并不能保证玩家的权利受到完整的保护,但却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单就合同而言,玩家的知情权应当在其中得到反映;如因服务受到损害,亦有相应赔偿权。如有剥夺或限制此类权利的条款,应当无效。例如“××公司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或“线上游戏的停止或中断者或用户档案缺失,用户不得要求××公司提供任何的补偿或赔偿”这类条款。游戏管理规章亦不得剥夺用户此类权利。用户则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游戏管理规章。用户的权利、义务分别与运营商的义务、责任相对应。免责条款不涉及利益平衡,仅仅是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法规定,一般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通知就可生效。但在消费合同中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尽必要的告知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享有知情权。因此,如果游戏公司要解除消费合同,必须对玩家进行告知,告知其被封号的事实、封杀的原因等。如游戏公司未尽到该项义务,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几次交涉未果,沈先生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至今情况未明。
我有网副总裁陈艺光先生也表示现在全国付费网络游戏玩家人数已超过3200万,这些游戏玩家中大多数人或多或少地参与过虚拟财产的交易。而如此庞大的市场迄今为止却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来对它进行规范和管理,一切虚拟财产的直接交易行为皆属地下操作,玩家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我有网从去年4月份就已经成立,并一直倡导要使网游虚拟交易阳光化。目前,网络游戏公司过量发行虚拟货币就造成了游戏虚拟货币现实价值的下跌,也直接损害了职业玩家的利益,减少了他们的收入。
今天更是听到一则骇人听闻的事件,上海九城公司的门口聚集了一批被无辜封号的玩家。其中有年迈的替孙子要回游戏帐号的老奶奶,据悉他们已经在九城公司苦苦纠缠了一周之久。九城高层一直迟迟不肯露面,守卫保安更是对游戏玩家大打出手。截至到现在,仍没有得到解决。
作者:
巨斧哥布灵
时间:
2006-6-5 08:48
我国资本家也算是有特色了……
作者:
浆糊小站有史以来名字最长的马甲
时间:
2006-6-13 09:53
不觉得那个协议是霸王条款的飘过……
认载吧,你可以选择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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