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罪の瞬間╄淚 于 2006-3-11 22:13 发表
我把以前的没有写下去的东西慢慢填充掉的话应该会有很多
但是没时间啊
这篇东西我觉得不错的,里面有些话还是蛮有道理的
原帖由 黑 于 2006-3-29 12:16 发表
同楼上的看法...你投诉的对象对于那个帖子的态度在你引用的那句话里就表现得十分明确了...
原帖由 暮霭 于 2006-3-29 17:19 发表
[_[语文老师看到别人说我抄袭他们会吐血的。何况我也没说那文章是我写的
原帖由 星之碎片 于 2006-3-29 18:46 发表
哦是吗?那就是说你们论坛的版规只是个装饰品咯?
果然现在小偷都特牛....偷别人的东西还比别人凶~
这次还真是见识了
其他不是斑竹的人请闭嘴.因为你们没权利说话
自己抄袭别人的帖子还要扯上版面所有的帖子, ...
最后回下您的帖子
这篇东西我觉得不错的,里面有些话还是蛮有道理的
同样是您的引用里面的,只看前面不看后面(或者说您是故意来找茬?)
没错,我们确实是无关人士,您这么伟大自然不需要群众的目光来判断公正
您的大作我拜读了
不过就冲您这种无理取闹的做法,估计也最好趁早闭嘴
原帖由 黑 于 2006-3-29 19:35 发表
不过就冲您这种无理取闹的做法,估计也最好趁早闭嘴
原帖由 纯ZZ 于 2006-3-29 20:29 发表
请问,楼主哪里无理了?
罪の瞬間╄淚可能是无心的,但她没注明转贴就是错。我想她只要及时更正的话也就小事化了了。本来很容易解决的一件事,就被你(包括楼上一些)自以为是的人给越闹越大。
原帖由 星之碎片 于 2006-3-29 20:15 发表
况且原帖我回帖说的也尽量放柔不冲了,结果这火硬是被逼起来
...
原帖由 星之碎片 于 2006-3-29 10:43 发表
亲爱的,你能喜欢这篇文章我很高兴,但是随便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可是很伤别人心的哦。请不要因为只是一时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而湮没了自己的才华和发光点,不光对别人不好,也会让自己损失掉一些很重要很重要的东西。
[url]http://city.6to23.com/static/1/345391.htm[/ur ...
原帖由 罪の瞬間╄淚 于 2006-3-29 23:19 发表
你文章怎么了?我转贴犯法了?一定要标明是转贴你才不叫?你找条法律出来啊,还有,你说是你写的,那么你同样也没有权利证明原作是你,网名只是网上的一个名字,什么可能性都有
莫名其妙伐,我又没有说文章是我写 ...
原帖由 抱奶瓶の吉娃娃 于 2006-3-11 19:39 发表
还有吗?
原帖由 罪の瞬間╄淚 于 2006-3-11 22:13 发表
我把以前的没有写下去的东西慢慢填充掉的话应该会有很多
但是没时间啊
这篇东西我觉得不错的,里面有些话还是蛮有道理的
原帖由 星之碎片 于 2006-3-29 18:55 发表
你自己写不出东西就请不要装B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29 23:10 发表
的确本来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事
先不说这件事的大小,人家踩了你一脚你就嚷嚷着要送人家去派出所,因为他对你进行了攻击,严重的话你甚至可以控告他打你。
的确你没错,法律上你立的住脚,别人的确踩你 ...
原帖由 纯ZZ 于 2006-3-29 23:57 发表
的确本来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事
先不说这件事的大小,因为无论事大事小,错终究是错,如果错了以后还不改正那就是错上加错。直到现在我还没有看到罪の瞬間╄淚同学在那个帖子前补上“转贴”两字
的确LZ没 ...
原帖由 纯ZZ 于 2006-3-29 23:57 发表
的确本来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事
先不说这件事的大小,因为无论事大事小,错终究是错,如果错了以后还不改正那就是错上加错。直到现在我还没有看到罪の瞬間╄淚同学在那个帖子前补上“转贴”两字
的确LZ没 ...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00:11 发表
[_[就这篇文章而言,暴暴有错,但就这件事而言楼主也未必全对
错了是肯定要改的,关键是要看在什么时候改
假如有个还是用踩一脚这个话题打个比方
我被你踩了一脚,然后我二话不说撩起手来给你一耳光 ...
原帖由 罪の瞬間╄淚 于 2006-3-30 00:33 发表
貌似按照纯zz的说法lz没有一点错
那么如果你站在一个中立点的角度,仔细看下我和她的回帖语句,这里和情感区的,你再分析一下到底谁有错,谁错比较大呢?
我把以前的没有写下去的东西慢慢填充掉的话应该会有很多
但是没时间啊
这篇东西我觉得不错的,里面有些话还是蛮有道理的
原帖由 纯ZZ 于 2006-3-30 00:34 发表
还是用踩一脚这个话题打个比方
踩一脚也分有意无意的,从事情的发展来看,暴暴应该是无意地踩了LZ一脚。
但即便是无意的,也应该道歉,就在暴暴准备道歉之际,突然旁人来了一句:你又没错,干吗道歉。 接 ...
原帖由 纯ZZ 于 2006-3-30 00:40 发表
说实话,我不准备看你下面的话。只想说一句,加个“转贴”就这么难吗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00:46 发表
请你看清楚。。。。楼主先在原贴里抽了暴暴一耳光。。然后再跑来这投诉。。。。
以你的智慧都已经看出暴暴是无意的了。。
那她凭什么“请不要因为只是一时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而湮没了自己的才华和发光点 ...
原帖由 纯ZZ 于 2006-3-30 00:50 发表
“”亲爱的,你能喜欢这篇文章我很高兴,但是随便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可是很伤别人心的哦。请不要因为只是一时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而湮没了自己的才华和发光点,不光对别人不好,也会让自己损失掉一些很重要很重 ...
原帖由 星之碎片 于 2006-3-29 18:55 发表
你自己写不出东西就请不要装B
原帖由 纯ZZ 于 2006-3-30 00:50 发表
这段话就是你所谓的抽耳光咯。呵,让我想到个成语:狗XXX低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00:56 发表
说到抽耳光。。。难道星之碎片习惯了被别人这样爱抚面孔而不以为然了?
原帖由 纯ZZ 于 2006-3-30 01:05 发表
我不喜欢跑题,既然暴暴已经把原来那个撒泼的标题改了,那我也没什么好多说的了。
我想有心了解事情经过的人,是会去看看2个帖子里回复的相应时间的。就想你前面所说的“目前为止我们所发表的话题都是在很理 ...
原帖由 SEMPE珍藏 于 2006-3-30 11:52 发表
何必说什么“你哪只眼睛看到我说这篇文章是我写的了?还有,你有什么能证明这篇文章是你写的?奇怪伐 ”,这么刺激人的话,换是谁,不生气呢?
原帖由 SEMPE珍藏 于 2006-3-30 11:52 发表
转帖不注明出处确实是一件很伤人的事情。因为你不说是转载,别人都有可能很自然的认为是发贴人写的。
希望各位批评楼主的人设身处地的想想,假如自己辛苦努力的成果,却被人以这种方式转载,应该都是很生气的吧 ...
原帖由 SEMPE珍藏 于 2006-3-30 12:36 发表
回楼上的,我看见这个帖子发的时间是29号10点,回楼上的,我看见这个帖子发的时间是29号10点,这句“你哪只眼睛看到我说这篇文章是我写的了?还有,你有什么能证明这篇文章是你写的?奇怪伐 ”发的时间是29号7点。我觉得换成是我,看见这样的态度,也会急的。
原帖由 星之碎片 于 2006-3-29 10:55 发表
http://bbs4.pastein.net/viewthre ... p;extra=#pid6180590
这个帖子是她发的主帖
发帖日期是2006-3-11 18:05
[url]http://city.6to23.com/static/ ...
原帖由 暮霭 于 2006-3-29 17:29 发表
你哪只眼睛看到我说这篇文章是我写的了?
还有,你有什么能证明这篇文章是你写的?
奇怪伐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12:41 发表
大哥!!!!你人才啊啊!!
早上10点和晚上17点你分别不出那个早那个晚!!??
我拜一下你。。。。。。。。。。。。。。我不得不膜拜下你。。。。
原帖由 SEMPE珍藏 于 2006-3-30 12:49 发表
转帖不注明本身就是错,不能说没有恶意就不算错。
碎片在那个帖子的4楼说的话,平心而论算是很客气了(从时间上可以看出是谁先无理的吧)。
原帖由 SEMPE珍藏 于 2006-3-30 12:59 发表
原则是:做了,就要负责,即使是被回打一拳。
无心的错误,绝对不是不负责的理由。
我要大家考虑碎片的感受,是因为这帖里大部分的参与者是在骂他。你觉得他们骂的合理吗?
原帖由 SEMPE珍藏 于 2006-3-30 13:10 发表
暴暴负责了吗?
我看到的结果是,一群人来骂碎片。而暴暴也把标题改成“作者为星之碎片,既然她极力想证明此文是她所写,那我如她所愿,号召大家转贴要注明 ”语文有小学水准的,都听的出这话的口气吧?
我不想 ...
原帖由 SEMPE珍藏 于 2006-3-30 13:14 发表
3。难道你不觉得,暴暴应该道个歉吗?如果你踩了别人的脚,相信你会知道要道歉的吧?
原帖由 SEMPE珍藏 于 2006-3-30 13:22 发表
上面一共四个问题,能理性的思考一下吗?
要明白这个道理,做错了,就要承担责任,给自己找任何理由都是小学生的行为。
原帖由 SEMPE珍藏 于 2006-3-30 13:22 发
从时间上来看,暴暴没有在他骂人前道歉。(这回我没看错了吧[_[)
原帖由 赵兄的液晶设备 于 2006-3-30 13:28 发表
“拿了别人的东西还硬说是自己的”
原帖由 SEMPE珍藏 于 2006-3-30 13:31 发表
我看错了时间,所以我道歉了。
我往他那里比,是因为我觉得他是受害者。
而且我想说一下,转帖不写明,就是剽窃。至于故意不故意,这个是情节轻重问题。暴暴说他学过法律,这个起码的道理我想他明白吧。就好 ...
原帖由 真的姓马 于 2006-3-30 13:34 发表
俗话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做为看客。。。有点看不下去。。。这个“小人物而已”了。。。
原来抄袭还分。。故意和无心的。。头回听说。。长见识。。
楼主也无非是要当事人加个ZT。。。
却 ...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13:29 发表
这里没有任何一个人拿了楼主的帖子硬说是自己的
如果有,请指出
如果没有,请把这句话收回自用
原帖由 罪の瞬間╄淚 于 2006-3-11 22:13 发表
这篇东西我觉得不错的,里面有些话还是蛮有道理的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13:38 发表
我们交手不是一次两次了[_[你开个马甲来干吗捏
这件事上还要继续?开班组号来锁了不就好了[_[
原帖由 真的姓马 于 2006-3-30 13:34 发表
俗话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做为看客。。。有点看不下去。。。这个“小人物而已”了。。。
原来抄袭还分。。故意和无心的。。头回听说。。长见识。。
楼主也无非是要当事人加个ZT。。。
却 ...
原帖由 赵兄的液晶设备 于 2006-3-30 13:41 发表
楼主拿出了更早发贴时间,但我依稀记得有人说这无法证明是楼主的原创,那请问是谁的原创。若拿出更早的发贴时间,我收回上面这句话。如果硬说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改变其时间显示,那也没什么可说的了。
原帖由 马小玲 于 2006-3-30 13:46 发表
这帖子看了两天了。本来不想发言的。。。
但是朋友,说话后面喜欢带句号,每行中间带打空格。。。
一样的习惯,却不知道你是谁。。。真这么巧?
原帖由 真的姓马 于 2006-3-30 13:43 发表
真是莫名了。。。
偶知道。。。偶说偶不是你认为的那个人。。。你也不会相信的。。。
的确如你所说。。。偶要有权。。。就直接锁了。。。
最后。。。朋友。。。不要被冲动冲昏了头脑。。。连基本的逻 ...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13:48 发表
你硬要说法律的话,可以把这东西交到检察机关然后交给法律处理,你可以告暴暴抄袭,剽窃,侵犯你的任何权利,然后让法律给她一个公正的裁决
但是,在那之前,你所说的一切“剽窃,抄袭”是不享受任何法律 ...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13:49 发表
小马,那个是你的FANS啊。。什么都学你
我都直接把他当你了。。[_[
原帖由 赵兄的液晶设备 于 2006-3-30 13:53 发表
不好意思,你哪只眼睛看见我说过类似剽窃抄袭的字眼了?
我的观点就是一个,无端转载是错误的,应该承认和道歉。
原帖由 真的姓马 于 2006-3-30 13:53 发表
马小玲
用户编号 33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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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0
帖子 199
注册 2006-2-4
真的姓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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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0
积分 0
帖子 597
注册 2004-3-23
FANS?
逻辑?
懂?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13:51 发表
把你当你师傅了。。不好意思。。你模仿别人也模仿的蛮象的。。连我都给骗了。。[_[
还有认错人似乎跟“逻辑”没关系,你表思维混乱了。。开马甲认错人是很正常D事。。谁叫你那么喜欢做人跟P虫什么都跟别人 ...
原帖由 真的姓马 于 2006-3-30 13:57 发表
同学。。。
这是偶05年07月23日写的。。。
http://bbs.pastein.net/viewthrea ... 6%B5%C4%D0%D5%C2%ED
那时候。。。你师傅还没注册。。。 ...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13:55 发表
我没说你,我说你可以。。
你可以做XXX和你做过XXX这2句话有区别的吧?不用此地无银三百两。。我又么说你一定要去告。。。- - !
另外我的观点也是一个,随便夸人装B是不对D,也因该承认和道歉
原帖由 ВāЪyㄨ靓o○ 于 2006-3-30 14:05 发表
…………本来也不想发言的,但是憋不住拉……老绝,你和暴暴和LZ都退一步吧,为了这事吵米意义的……和气生财……捏哈哈……绝猪乖,靓给你切糖糖……
找一个能共同解决的方法就OK了拉,暴暴先道个歉,然后加个Z ...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13:36 发表
杀人犯法的确没错,而且要以命相抵
转帖犯法不犯法先=会说,就算犯了剽窃罪,这个罪的定性是由你,一介公民来定性的?
你有权利发帖说XX剽窃了我XX?在没有足够的取证落案的情况下,你的任何叫嚣我都可 ...
原帖由 赵兄的液晶设备 于 2006-3-30 14:07 发表
没说我却把我的话引下来,不知是何用意
不说了,话题已经变味了,当事人都不在,我们起什么哄
原帖由 SEMPE珍藏 于 2006-3-30 14:09 发表
。。。。。
我没说这个是犯法吧?我有说吗?。。。。。我只说“转帖不写明,就是剽窃(我没说这个是剽窃罪,因为有起码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违反道德,违反法律和犯罪这3个是不一样的。)。至于故意不故意 ...
原帖由 小人物而已 于 2006-3-30 14:08 发表
这个偶绝对同意的。。
就怕某些人得理不让人得寸进尺。。
我其实意见一开始就很明确的。。。事情发展到现在这个趋势责任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了。。
还是靓靓是乖小囡吖。。下次多给你几鞭
原帖由 ВāЪyㄨ靓o○ 于 2006-3-30 14:14 发表
原来老绝的鞭就是可可叶子…………无懂了,可可味道饿
我想LZ也不是一个不讲道理的人,这事总不会这样一直闹下去吧?大家都退一步,好好协调几就好了嘛……
老绝你好靠边站,收声了……
暴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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