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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带宠物出门待遇大不同 [打印本页]

作者: 下坠    时间: 2006-3-15 23:50     标题: 带宠物出门待遇大不同

近年来,宠物扰民事件时有发生。3月1日起实施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宠物能否进入公共场所或许已无需争论,问题是一旦进入到底有没有人来管呢?为此,记者近日随市民带小狗在市区内的公共场所做了一番体验。

9:30出租车   可让小型宠物“搭车”

  在上南路杨南路口,王小姐拦下牌照为BM85的巴士出租车,抱着Lulu(狗名)坐上后排座位,没有受到任何阻拦。据她所说,她每周都会带小狗出去转转,出租车是最常用的交通工具。

  驾驶员表示,业内规定宠物不得上车,但是对猫狗或者小兔子之类的小型宠物一般都不会拒之门外。“乘客完全可以把宠物藏在袋子里,只要不影响车内整洁,不弄脏椅套,不发出明显叫声,我一般不会拒载。”

  “带着Lulu出行,几乎没有被出租车拒绝过。”王小姐说,只有在乘坐公交车时,她才不得不将狗装进包里,坐在车厢最后一排,以免被发现。

  10:20五星级酒店  不允许带宠物入内

  王小姐抱着Lulu刚进入波特曼丽嘉酒店,门口服务生就用对讲机向大堂汇报:“有人抱了只狗进来。”话音未落,王小姐已被大堂服务人员拦下。

  “我们不允许客人携带宠物进入,也没有宠物专门通道。”当日值班经理邓俊峰解释称,他们是根据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和旅游局的要求执行宠物禁入制度的,“宠物进入酒店,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会骚扰到其他旅客。”

  服务生建议,王小姐可以租借公寓房,或者暂时寄养宠物,否则酒店不会允许其入住。

  10:40南京西路商圈    恒隆“失职”

  王小姐抱着Lulu径直走入恒隆广场,站在门口不远处的保安并未阻止。而王小姐在二楼某商铺想和小狗留影时却遭到该商铺营业员的阻拦,并告知商场内不可以拍照。

  商场咨询处的应小姐告诉记者,商场内规定不可以带宠物,由保安负责管理。记者随即咨询了一名保安,据称商场门上贴有宠物禁入标志,一旦发现宠物入内,便会阻止或将宠物没收交予警方。然而,此时王小姐抱着狗已在商场里逛了很大一圈都无人过问。

  金鹰“放行”

  金鹰广场门口没有宠物禁入标志,记者跟随王小姐在商场内逛了一大圈,也不见有人阻止。

  一位柜台营业员杨小姐告诉记者,这里允许带宠物进入,只要主人看管好,不让宠物到处乱跑就行,“我们看到带宠物的顾客会和其谈论宠物话题,顾客也会很开心。”

  梅龙镇“禁入”

  王小姐抱着Lulu刚想走进梅龙镇广场,一名工作人员突然出现并予以制止。当记者询问是否有规定时,她指给记者看门上张贴的禁止宠物标志。

  11:05快餐店   麦当劳张贴禁入标志

  在中信泰富广场地下一层的麦当劳快餐店,记者看到门上贴着宠物禁入的标志,但当王小姐提出想通过麦当劳餐厅穿行到楼上商场时,服务员并无异议。

  肯德基只要看好宠物

  王小姐抱着狗进入肯德基餐厅就餐。一名工作人员上前提醒王小姐看管好宠物,并表示按理不可以携带进入,但最终也未强制要求王小姐离开。11:20地铁站

  “一装一掩”进出自如“把狗装进包里,或者在进站时用衣服稍作掩饰,就可以轻松进出车站。”王小姐抱Lulu坐地铁的机会不多,但对进出站她还是很有一套。只见她熟练地将Lulu放进拎包,而把包里的手机、皮夹和交通卡暂时拿在手上,脱下外衣夹在怀里,“顺便”半掩住Lulu露出的脑袋,就这样顺利地进入了地铁站。

  地铁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是禁止携带猫狗等宠物进入地铁站的,一经发现,将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通常情况下,地铁工作人员对于携带宠物的乘客以教育为主,并令其迅速离开地铁;如果宠物和其他乘客之间发生冲突甚至造成人员受伤,运营单位也会出面调解。对于那些“偷渡”宠物的乘客,运营单位还是希望其能自觉遵守规定,不要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

  18:00中山公园

  进园遛狗自觉“善后”此时的中山公园,正是市民遛狗散步的高峰时期。记者看到,多数市民在带狗游园时非常注意保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市民卢女士每次遛狗时,必然会同时带上一套家当:一个塑料袋、一卷卫生纸和一瓶清水。她告诉记者,这都是为狗大解后清理所准备的。“遛狗也要文明,不能给别人留下麻烦。一般在狗大解后,我会立即用卷筒纸清理粪便并放进塑料袋,然后用清水冲洗掉地面上的痕迹。有时候看到别的养狗人任由狗屎留着,我也会上前提醒。”卢女士表示,如果要让所有人都喜欢宠物狗,就一定要从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做起。

  相关链接

  宠物出门要守规则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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