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转帖]大学超强校规(暴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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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1042
时间:
2004-9-28 13:28
标题:
[转帖]大学超强校规(暴笑)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的言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分为: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以及开除学籍六级。必要的时候可以处以进行罚没。
第三条:有反对、颠覆政府之言行者,给予以下处分:
1.当看电视新闻时,指着那些深入基层访贫问苦送温暖的领导,一针见血的说:“真TMD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一看到会议报道,就赶快换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当听到领导总结:“我们干部中的主流是好的,反腐已取得巨大成果”,对此表示怀疑者,开除学籍;
4.当看到领导的豪华轿车驶过,便恶狠狠的说:“我真他妈想把它砸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非法购买武器,暗中训练队员,成立“基地组织”,妄图干掉宿管员和寝室长,给予记过处分;妄图颠覆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
1.赌穿超短裙女生内裤颜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搓麻将输掉内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赌女生胸脯真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收看、复印、制作、传播*秽物品者:
1.深夜躲在树丛里,看恋人亲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把安全套当气球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安装针孔摄像机于女厕所、女浴室者,给予警告处分;
4.男生收藏球状物、女生收藏杆状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拿望远镜偷看异性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1.偷窃女生内裤、丝袜、胸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从自动售套机窃取安全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蒙面抢劫银行者,给予警告处分;
4.挪用同学牙刷刷皮鞋、窃用同学香皂、牙膏、洗发精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窃用别人QQ号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爆炸、焚烧等手段摧毁教学楼、食堂、校医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撕毁“关于开水收费的通知”者,开除学籍;
3.上黑板作练习,把粉笔弄断者,开除学籍;
4.玩弄校花、系花、班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自杀者:
1.自杀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自杀成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杀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杀人1-2人者(含2人),记过处分;
2.杀人3—5人者(含5人),严重警告处分;
3.杀人三人以上者,警告处分。
第十条:随地大小便,除没收其肇事工具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男生包养情妇,女生傍大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作者:
One7
时间:
2004-9-28 14:03
。。。。不错
作者:
sweetbee的大叔
时间:
2004-9-28 14:24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自杀者:
1.自杀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自杀成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cold1
作者:
liu1042
时间:
2004-9-28 14:26
呵呵.这么给面子 给加精了
作者:
yk0419
时间:
2004-9-28 15:05
支持一下。
作者:
雨化千山
时间:
2004-9-28 15:17
晕了先
作者:
dears
时间:
2004-9-28 16:17
顶
作者:
1+1+0
时间:
2004-9-28 17:13
厉害的!顶一下!
作者:
々风妖々
时间:
2004-9-28 17:16
厉害..越重的出发越轻啊..
作者:
千羽·流
时间:
2004-9-28 17:57
第3条的全部。。。。
第6条的第5行。。。。
作者:
liu1042
时间:
2004-9-28 18:45
heihei.强吧
作者:
BǎοВǎο
时间:
2004-9-28 18:52
哦啦啦
越严重的罚的越清
这样的学校哪有?
我们去打群架吧~!
顶多罚点钱。
谁叫俺们国防班有钱!!!
作者:
liu1042
时间:
2004-9-28 20:03
小孩子表跟人家学打架嘛.
作者:
【神界】杀人狂
时间:
2004-9-28 20:20
晕倒~~~~~~~~~
作者:
男人婆
时间:
2004-9-28 21:56
第十一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靠!
作者:
yonicaimei
时间:
2004-9-28 22:34
.男生收藏球状物、女生收藏杆状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cold1 cold1
作者:
倾城の恋
时间:
2004-9-28 23:18
第十一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第十条:随地大小便,除没收其肇事工具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6条第7条...
好强悍啊...
作者:
温柔的歹徒
时间:
2004-9-29 03:39
强撒
作者:
hu1jun2Death
时间:
2004-9-29 05:01
没天理了
作者:
zhf1027
时间:
2004-9-29 07:51
怪不得现在得大学生会这样混乱呢!!
作者:
yayamao
时间:
2004-9-29 08:34
什么学校的??
作者:
~*mao&mao*~
时间:
2004-9-29 09:22
这个学校强啊~~~
作者:
sweetbee
时间:
2004-9-29 10:11
=.=~厉害的学校..
作者:
星梦缘分
时间:
2004-9-29 10:29
切8消了
作者:
forever~
时间:
2004-9-29 13:28
強啊啊啊啊啊啊
作者:
wring
时间:
2004-9-29 16:59
第十条:随地大小便,除没收其肇事工具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汗......
作者:
liu1042
时间:
2004-9-29 23:41
呵呵.
作者:
liu1042
时间:
2004-11-29 04:50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的言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分为: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以及开除学籍六级。必要的时候可以处以进行罚没。
第三条:有反对、颠覆政府之言行者,给予以下处分:
1.当看电视新闻时,指着那些深入基层访贫问苦送温暖的领导,一针见血的说:“真TMD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一看到会议报道,就赶快换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当听到领导总结:“我们干部中的主流是好的,反腐已取得巨大成果”,对此表示怀疑者,开除学籍;
4.当看到领导的豪华轿车驶过,便恶狠狠的说:“我真他妈想把它砸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非法购买武器,暗中训练队员,成立“基地组织”,妄图干掉宿管员和寝室长,给予记过处分;妄图颠覆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
1.赌穿超短裙女生内裤颜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搓麻将输掉内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赌女生胸脯真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收看、复印、制作、传播*秽物品者:
1.深夜躲在树丛里,看恋人亲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把安全套当气球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安装针孔摄像机于女厕所、女浴室者,给予警告处分;
4.男生收藏球状物、女生收藏杆状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拿望远镜偷看异性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1.偷窃女生内裤、丝袜、胸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从自动售套机窃取安全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蒙面抢劫银行者,给予警告处分;
4.挪用同学牙刷刷皮鞋、窃用同学香皂、牙膏、洗发精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窃用别人QQ号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爆炸、焚烧等手段摧毁教学楼、食堂、校医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撕毁“关于开水收费的通知”者,开除学籍;
3.上黑板作练习,把粉笔弄断者,开除学籍;
4.玩弄校花、系花、班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自杀者:
1.自杀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自杀成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杀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杀人1-2人者(含2人),记过处分;
2.杀人3—5人者(含5人),严重警告处分;
3.杀人三人以上者,警告处分。
第十条:随地大小便,除没收其肇事工具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男生包养情妇,女生傍大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作者:
三叶草
时间:
2004-11-29 13:00
呵呵!
作者:
借口1
时间:
2006-7-3 16:42
标题:
恩,痛感。
原帖由
sweetbee的大叔
于 2004-9-28 14:24 发表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自杀者:
1.自杀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自杀成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cold1
作者:
黑龍
时间:
2006-7-3 16:52
5.非法购买武器,暗中训练队员,成立“基地组织”,妄图干掉宿管员和寝室长,给予记过处分;妄图颠覆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基本每个都很暴笑。
作者:
Kataru
时间:
2006-7-3 17:29
4.男生收藏球状物、女生收藏杆状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晒衣服还要吃处分= =
作者:
紫色邪魔
时间:
2006-7-4 03:17
男生收藏球状物、女生收藏杆状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黑板作练习,把粉笔弄断者,开除学籍;
上面2条太搞笑了,后面更夸张了!
好象我在学校就警告处分,在寝室楼梯被死对头那帮人堵截.一个人打他们3个!后来带了200多个人,把3个人拉出来吃大便!
作者:
☆o○踟戀の童話◎●☆
时间:
2006-7-4 03:25
不错
作者:
凌蝶
时间:
2006-7-4 03:55
额,这个精华值得...哈搞笑D说
作者:
火星生物
时间:
2006-8-23 19:21
冻住了....
作者:
☆o○踟戀の童話◎●☆
时间:
2006-8-23 19:24
自杀也要处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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