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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大功率电器,电线就有烧焦味 装修公司使用假电线,法院判赔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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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orro2000
时间:
2011-6-8 20:25
标题:
一用大功率电器,电线就有烧焦味 装修公司使用假电线,法院判赔1.5万元
本报记者 陈琼珂 通信员 方美玲
黎女士发现家中电线都是假冒“熊猫”牌产物和商标的伪劣产物后,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几天前,松江区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黎女士采办新电线及入厂费1.4万元、背约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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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情节回放】
黎女士在入住新房后不长,发现家中只要开始使用大功率的电器,就会有刺鼻的焦味,重复检查后发现是墙内电线拍发的气息。黎女士想:房内的电线都是装修公司提供的 “熊猫”牌电线,难道电线有问题?
黎女士专门委托上海熊猫线缆株式会社对于家中的“熊猫”电线做判定,判定结论为家中电线全是假冒“熊猫”牌产物。于是黎女士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装修公司辩称,隐藏工程经过黎女士验收,该当视为黎女士认可了工程质量,纵然电线是假冒的,也不能证明是由她们施工。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做质量判定后,证实电线均为不合格。法院认为,装修公司该当对于提供不合格产物负担响应赔偿责任。黎女士因此产生的采办新电线和入厂工程所需用度,法庭裁夺为1.4万元、背约金1000元。至于黎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电线款,法院认为原被告两边属承揽瓜葛,不适用《消费者权益掩护法》中的关于消费敲诈的“退一赔一”惩罚性赔偿,故不予撑持。
【法官说法】
问:“退一赔一”为什么不被撑持?
答:《消费者权益掩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采办、施用商品或者接管服务的特别指定对于象。黎女士与装修公司之间签订了装修合约,两边已是承揽合约瓜葛,故黎女士对于装修公司而言不是法令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承揽合约的相对于方。“退一赔一”是《消费者权益掩护法》中,针对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敲诈行为的谋划者,除负责退货之外,还应赔偿消费者采办商品或者接管服务的用度。
虽则黎女士不是法令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可安享“退一赔一”的赔偿,但是作为承揽合约的相对于方,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掉并负担背约责任。
【法辞典】
《合约法》第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该当根据商定选用材料,并接管定做人查验。
《合约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事情结果不切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负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掉等背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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