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原帖由 黑米发糕 于 2010-2-28 21:22 发表
《婚姻法》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单独列为“离婚”法定理由!
找了一下
你们这是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调解无效,则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具体操作起来,会有点耗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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