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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么都噶老饿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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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到过的坟,个脑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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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挖的啊,疯特了要--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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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这么老的贴。。。

差不多能做一周年悼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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