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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职员因复制游戏装备牟利被判刑

“我的号又被盗了,装备又丢了!”这样的苦恼对于国内广大网游玩家早已是见怪不怪了。据中消协的统计,消费者对网络游戏的投诉,去年增加64%。我国一直也没有一个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等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就不是犯罪,最近一起网游公司员工利用在电脑公司负责网络游戏维护的职务之便,私自复制软件生产游戏道具卖给玩家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就被依法严惩。
  网游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高仕林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高仕林2005年应聘至上海市一家数码科技公司,专门从事网络游戏的维护工作。当时,这家公司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获得了韩国《墨香》游戏软件在中国内地的经营权,并正式运营。去年,高仕林利用在电脑公司负责网络游戏运行和维护的便利条件,将维护该游戏的软件复制安装至自己的电脑中,并运行此软件,擅自生产该游戏道具,然后将其出售给游戏玩家,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仕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及复制销售游戏道具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仕林到案后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且在亲友协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游投诉呈上涨趋势
  据消协部门的统计,消费者对网络游戏的投诉,去年增加64%。投诉原因有的是服务器不稳定造成卡机、断线;有的游戏规则不够完善,私服、外挂泛滥,运营商擅自查封消费者账号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游戏安全保障性差,导致消费者账号被盗、虚拟财产丢失。
  然而,纠纷的增加面临的是法律缺位的尴尬。在一些游戏商看来,虚拟财产根本就没有现实价值,代表的只是一段数据,数据的归属权是游戏商的。即使虚拟财产是通过支付人民币购买的,但它所买到的是玩家在游戏当中获得的精神享受,这种精神享受是无法和人民币挂钩的。
  王某玩一款武侠类游戏已经3年了,他的账号里有很多“宝贝”。但因经营原因,游戏运营商关闭了该游戏,转移他们去新游戏里玩。“去了新游戏一看,补偿的装备和经验都很‘垃圾’,就挂了。”王某说,让一款游戏一直运行是不可能的,但一些游戏刚运行没多长时间,游戏商看到玩家不多没钱赚,就关闭游戏,玩家的利益谁来保障?
  为了刺激玩家花钱,游戏商不停地合并服务器,开新服务器,迫使玩家掏腰包购买游戏商的装备。还有的游戏商通过不停地推出新装备以及更改旧装备的属性值,使得玩家原有的装备贬值。
相关网游法律仍处空白
  由于法律的缺失,玩家不但在和游戏商的纠纷中处于弱势,就是被“抢劫”后也难讨公道。“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在‘虚拟装备交易’问题上还没有详细界定,一旦发生纠纷,玩家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势必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今年年初,上海市人大代表钱丽萍在其草拟的《上海市网络游戏条例》初步草案中明确写到,“网络游戏企业不得发行虚拟的货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虚拟物兑换成人民币或者其他现实财物的途径”。钱丽萍还建议成立专门的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由法律专家、教育专家、游戏经营者等组成网络游戏伦理道德委员会,制定行业规范。网络游戏测试前应当经过伦理道德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可召集多方对网络游戏产品的内容进行听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听证不通过的,不准上市。
  据统计,去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到4800万,与玩家数量的激增相应,游戏市场规模为128亿元,同比增长66.7%。律师于立杰认为,在游戏市场规模如此巨大的情况下,相关法规的欠缺不但使纠纷产生时无法可依,也给网络游戏的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因此有必要加快相关立法,尤其是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于立杰介绍说,有些国家对网络游戏已有立法,比如美国把玩家账号列入保护范围,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详见:《杭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分局网页》

赶紧把SD所有工作人员一个个拉出来审查审查……太让玩家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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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ismarck 于 2008-4-16 19:23 发表
赶紧把SD所有工作人员一个个拉出来审查审查……太让玩家失望了
能够说出的委屈,便不算委屈;能够抢走的爱人,便不算爱人。

卜口-->日-->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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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生产道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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